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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批复

2019-05-1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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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天津市司法局:你局津司律管发<1984>14号文收悉。关于律师可否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ぉ工商25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司律管发<1984>14号文收悉。关于律师可否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ぉ工商251号通知附件《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ぉ》第八条“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的规定,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认为,律师不宜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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