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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师”眼中的执业风险

2019-05-18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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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情发生后,万玲所在的律所要求每一个律师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都要签订一份“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控制律师执业风险,一方面要从制度入手,


  事情发生后,万玲所在的律所要求每一个律师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都要签订一份“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控制律师执业风险,一方面要从制度入手,增加保护性规定,另一方面需限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提高审判机关的地位,减少行政干预。

  律师行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之一。辩证地看,有风险就应当有化解风险的方法。那些在小城市、小律所执业的“小律师”们也许会让你看到那些本就存在却又一直没能拿得上台面的现实

  万玲(化名)在一座海滨小城做律师已经3年了。跟大多数刚入行的小字辈律师一样,3年里,万玲从刑事案件到民事案件,从诉讼业务到非讼业务,几乎什么案子都做。经历了、也看到了一些,万玲对律师的执业风险有自己的体会。


  面对投诉很委屈

  “做民事诉讼,遭遇最多的就是当事人的投诉。”8月27日万玲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如果是律师违规导致被投诉,我们也就认了。可是,更多的投诉是因为我们未能满足当事人过高的期望值。”万玲深感“当事人是律师最危险的敌人”。

  2007年入行之初,万玲就目睹了同事的遭遇。

  那是一起普通的欠款纠纷,万玲的同事代理原告方向被告追讨近80万元的欠款。案件进展得很顺利,原告最终胜诉。但是,在执行阶段,原告发现,被告名下没有足够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赢得了案件却没有追回欠款,一怒之下投诉到当地律师协会,要求处分律师并返还代理费用。虽然律师协会查清了事实,没有处分万玲的同事,但是连续数月的奔波也令这位同事身心俱疲。

  “当事人更注重结果,而且往往期望值过高。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当他们的预期目标没有达到时,迁怒于代理律师是很正常的事情。当事人不会考虑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是否真的存在过错。”万玲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事情发生后,万玲所在的律所要求每一个律师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都要签订一份“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只能这样办”万玲说,“明明只能赔三五万元的案子,他非要索赔20万元。好,那就白纸黑字写清楚,是你自己非要这么多,不是我们律师忽悠的。”

  “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级律师徐家力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风险告知书”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严格按规程办事,严守职业规范,当事人投诉也不怕,律协只处罚有问题的律师。”

  面对威胁很无奈

  “对我们来说,被投诉只是小事,起码你能找到说理的地方。有的时候,律师的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这是实实在在的安全风险。”万玲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我们所就被威胁过。”提起一年前的事,万玲还是心有余悸。

  事情源于一场物业纠纷。由于入住率较低,物业公司为节省成本,没有给小区通水、通气(天然气),这给已经入住的100多户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居民们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协商通水、通气,但都没有得到回应。于是,居民们打算起诉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并且找到了万玲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代理诉讼。

  “第二天,就有人找上门来,威胁我们不让接这个案子,否则就要砸所、砍人。一连来了好几天。”万玲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近年来,律师被暴力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2009年,上海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在律所内遭到袭击,造成肩胛骨骨折和多处外伤;2008年,江西律师胡某在湖南代理二审案件时,在法院大院内被对方当事人群殴;2007年,广东律师王某因帮助农民工讨薪,被砍11刀,左手的4根手指也被砍断;2005年,重庆律师喻某在与对方当事人谈判时被非法扣押近3个小时,之后又被歹徒用钢管殴打……

  最终,万玲所在的律所还是选择了放弃。“没办法,我们是小所,没有能力对抗这些人。我们也很同情那些居民,也想维护正义。但是,又有谁来保护我们律师的安全呢?”万玲无奈地说。

  悬在头上的剑

  刑法第306条被喻为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律师便会陷于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的刑事追诉。

  “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是流行于律师行业的一句“名言”。

  一直以来,刑法第306条都颇受诟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要求废除或修改;法学专家撰文建议废除或修改;律师群体更是对这一条款深恶痛绝。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中华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王九川律师表示,刑法第306条应当废除。

  “第306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律师们都不敢取证了。”万玲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万玲说,她周围的很多同事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都会直接采用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辛辛苦苦取来证据,还要冒牢狱之险,律师们只好选择‘消极取证’。”

  “消极取证”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极为不利的。对此,万玲也承认,她说:“我们一般不会做无罪辩护。我们能做的也就是让法院尽量轻判、少判。最通常的方法就是鼓励说服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自首、立功。”

  “不管从价值取向,还是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条都是失败的立法例。刑法典第306条对律师的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权利保护,甚至对整个法治都是不利的。”这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对刑法第306条的评价。

  多方着手控风险

  由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北京律师行业发展指数》显示,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众多,包括司法腐败、律师伪证罪、当事人提供不真实信息、违规操作、责任风险等。显然,控制律师执业风险无法通过删除或修改一两个法律条文来解决。

  从自身出发解决问题被认为是避免风险的途径之一。“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应更慎重,要讲究方式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自己的风险。”王九川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商业性的手段也被尝试用来控制律师执业风险。2002年,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该项制度陆续在全国铺开。2007年,全国首起“律师执业保险案”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判支付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保险赔偿金175940元。[page]

  在王九川看来,导致律师执业风险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律师的法律地位不到位。“律师应当是自由职业者,应该享有执业豁免权。”王九川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

  “控制律师执业风险,一方面要从制度入手,增加保护性规定,另一方面需限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提高审判机关的地位,减少行政干预。最重要的是决策层观念的转变,要给律师更多的理解。”王九川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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