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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正确选择你的仲裁请求!

2019-01-2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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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申诉人于2004年4月1日从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调入被诉人(XX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系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处工作。同日上海XX办公设备
【案情简介】申诉人于2004年4月1日从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调入被诉人(XX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系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处工作。同日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和被诉人分别为申诉人办理了退工和录用手续,申诉人被安排到被诉人处从事总台接待工作,每月工资从原来公司的3000元调整为2000元。申诉人于2004年4月16日因嫌加班时间过多提出辞职报告并于同日得到批准后当日即离职。另:申诉人于2004年3月刚生完小孩正处于哺乳期。申诉人于2004年6月14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1、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2、要求工资恢复到每月3000元。

【答辩要点】

以下是本站律师的答辩要点概述:

一、关于被诉主体的选择:

虽然申诉人是集团内部的调动,但从法律上讲,被诉人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自主招聘员工并自主决定薪资水平的权利。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从2004年4月1日正式建立的,且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经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做了明确的约定,在申诉人上班的短短半个月时间里双方只达成过一个薪资协议,即每月2000元。至于申诉人跟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达成的申诉人从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离职到被诉人处工作,薪资不变的离职协议,事先未经被诉人同意,对被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申诉人对此有意见,那也应该对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跟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原薪资待遇。而不是对被诉人提出劳动仲裁。

二、关于恢复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哺乳期妇女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使申诉人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故不在此法律限制范围之内。在申诉人辞职之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无恢复之说。

【仲裁结果】

本律师答辩意见全部被仲裁庭采纳,仲裁庭驳回了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并由申诉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律师评点】

1、 劳动者在仲裁时一定要选对被诉主体。由于本案申诉人法律知识的欠缺选择了错误的被诉主体,导致其诉请未得仲裁庭支持,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本案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操作方式显然侵犯了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被诉人XX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录用申诉人的过程中是完全没有过错的。申诉人不能在其与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离职协议中对第三方约定义务,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page]

2、 劳动者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本案申诉人完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且其胜诉把握应该会是很大的,但是由于被诉对象的选择错误,待其再另行对上海XX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60天的仲裁时效,申诉人即使对其提出仲裁,也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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