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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

2019-01-22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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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黄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

黄亮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即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等三个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而采取下列行为的,应认定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一)采取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劳动者工龄“清零”的;
(二)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三)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四)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法律解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限制。
2、在上述(一)、(二)、(三)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在劳动者符合(一)、(二)、(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对用人单位没有什么意义,实际上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区别。理由是:当劳动者签订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同样还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上述第(三)种情形。
4、法律明文禁止采取变换签约主体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上述第(一)种中“连续”的规定,应当是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自然不可能“连续”了。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工作年限无法“连续”,由不同的关联公司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图通过变换签约主体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然而,该方式已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即在该情形下,如非劳动者的原因所致,仍应合并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因此,如不能证明在杭州海纳成立后,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系劳动者原因引起或者浙江海纳杭州分公司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仍应合并计算,即如劳动者在浙江海纳杭州分公司与杭州海纳工作年限合计超过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的差异
1、解聘员工的成本不同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当用人单位不想与员工续约,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只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就只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或劳动者有违法违规情况,甚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则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解除不能终止。
2. 经济性裁员时优先取舍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若发生经济性裁员,则应当首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而并非可不加区别的同时将这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员工裁员。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page]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解读:
1、《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并进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也不是“铁饭碗”,如劳动者有上述十四种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并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不会使劳动关系僵化,也不会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四、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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