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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上班20多天伤左手 家俱厂主张违规操作败诉

2019-01-1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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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工作职责不明导致的工伤赔偿案件。原告刘某因自己所办家俱厂内员工的工作职责不明,从而赔偿被告江某因工受伤的各项费用67625.4

 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工作职责不明导致的工伤赔偿案件。原告刘某因自己所办家俱厂内员工的工作职责不明,从而赔偿被告江某因工受伤的各项费用67625.4元。

  被告江某于2008年6月12日进入原告刘某的家俱厂做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5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江某在操作锣刨时,不慎被机械扎伤左手,此后被告在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0天。2008年7月30日原告申请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2008年9月15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七级伤残的鉴定。2008年12月21日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原告刘某支付被告江某工伤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67625.4元。原告不服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刘某诉称,被告江某在自己所办的家俱厂内做工,主要是从事打杂工作,现尚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是拿固定工资,每月850元。原告在厂里不能操作机械设备,所以工资较低。2008年7月5日上午7时55分,被告江某趁锣刨操作师傅未来上班之际,想学学操作锣刨机床,并违反操作规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是被告自己的失误,责任由其自己承担,其次,操作锣刨不是被告的工作职责,所以原告认为不应承担被告的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合理伤残补偿要求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江某在原告所办的家俱厂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厂内受伤,理应受到相应的劳动待遇。原告主张,被告受伤是因违反规定操作不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锣刨机床所致,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因而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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