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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火灾烧毁四辆公交,谁负责?

2019-01-1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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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夏法轩)公交公司认定一名司机有责任,并将其开除法院判决,公司无权认定火灾成因,司机保住饭碗一场火灾,烧了四辆公交车。火灾过后,公

(海峡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夏法轩) 公交公司认定一名司机有责任,并将其开除
法院判决,公司无权认定火灾成因,司机保住饭碗

  一场火灾,烧了四辆公交车。火灾过后,公交公司自己作出“火灾成因”认定,并开除“责任司机”,为此被司机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公交公司的开除决定,保住了“责任司机”的“饭碗”。因为法院认为,火灾成因认定是消防部门的事,公交公司无权认定。

  法官说,这一案件表面上是司机个人在为保住“饭碗”打官司,但实际上涉及企业的 “安全生产责任问题”。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能促使企业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并妥善应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公交停车场半夜起火

  2007年12月23日凌晨2点多,翔安公交公司下坂停车场突然冒出滚滚黑烟。一位门卫在巡逻时发现后,跑近一看,发现公交车着火了!当时,着火的公交车旁边,还停着另外23辆公交车!门卫赶紧叫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公交公司安全科的电话。随后,门卫叫醒了睡梦中的驾驶员,将车辆疏散到安全地带。

  凌晨3点左右,消防官兵将这场大火扑灭。但火灾已经导致四辆公交车严重损坏。据厦门公交集团统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左右。

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据首先发现火灾的门卫说,起火部位位于闽DY3676号车和另一辆公交车之间。公交集团调查组现场勘察认为,闽DY3676公交车烧毁最严重,过火面积最大,过火时间最长,因此认定该车是第一辆起火车辆。而且,调查发现,该车当班驾驶员黄司机收班后,电门钥匙没有拔出电门锁,也就是没有切断总电源。因此,公交集团认定,这辆车收车后线路仍然带电,同时该车可能存在电气线路老化,再加上收车前有用水冲洗车厢产生线路短路发热升温,引起自燃。

  不过,公交集团调查也指出,从这起火灾中也发现一些其它问题,如火苗发现不及时、车场没有监控设备,门卫人员没有车场的巡查记录,巡查工作没有落实等。

  作出火灾调查报告后,厦门公交集团对翔安公交公司领导作出了经济处罚,并要求翔安公交公司依照管理制度,对“事故的其他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备集团安保部。

开除司机引发官司

  2008年1月30日,翔安公交公司作出了处理决定,决定解除与黄司机的劳动关系,并罚款5000元。据了解,黄司机今年40岁,是翔安公交公司的合同工,合同约定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也不高,仅700元人民币。[page]

  被解除劳动关系后,黄司机不服这一决定,他立即向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3月3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撤销罚款5000元的决定。

  但是,黄司机还是不服这一仲裁裁决,随后又将翔安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他请求翔安法院判决撤销翔安公交对他的处理决定。黄司机质疑说,在他这个“责任司机”未到场的情况下,公交集团认定的火灾成因是否客观公正。

  但是,翔安公交公司说,黄司机是“老职工”了,却违反停车场管理相关规定,没有切断电源,也没有将车钥匙拔出,导致车辆在带电的状态下引发了火灾事故。因此,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判决:公司无权认定火灾成因

  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交公司无权认定火灾成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火灾事故及其成因的调查,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本案发生火灾后,公交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认定事故成因。甚至厦门公交集团在调查火灾事故时,也未通知原告黄司机到场。因此,翔安公交公司将火灾成因归咎于黄司机缺乏事实依据。

  所以,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公交公司对黄司机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还要求,公交公司要和黄司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今年2月起的工资。

  一审判决后,翔安公交不服判决,上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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