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 高瑞锋) 本报多次报道过的打工女幺翠花状告内蒙古医院一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赛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内蒙古医院赔付幺翠花医疗费等共计53391元。近日,幺翠花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据了解,2004年2月10日,幺翠花在内蒙古医院药库装车时,被身后倾倒的液体箱砸伤,在内蒙古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诊断为头外伤、颈椎病。出院后她仍感不适,又先后到多家医疗机构就诊治疗。
2005年1月25日,幺翠花向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被认定为工伤。2005年7月13日,呼和浩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2005年8月1日,该鉴定送达内蒙古医院,医院不服该鉴定。2005年9月15日,内蒙古医院向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伤残等级为无级别。
不久,幺翠花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内蒙古医院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医疗费等费用。2007年8月7日,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只支持了幺翠花一小部分要求,幺翠花不服裁决,于是将内蒙古医院告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