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高坪区龙门镇龙家村的农民工张某在建筑工地施工时摔伤,用工单位既不安排张某上班,又停止向张某支付生活费和工资,并强行要求张某在仅赔偿2万元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终止劳动关系。张某在无奈中只好找到辽原律师事务所。近日,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某终于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2006年10月1日,张某在一建筑公司某项目工地做工时,不慎从第一层梁的柱子架上摔下受伤,随即送至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髁间骨折。出院后,张某对于用工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07年3月找到辽原律师事务所要求维权。经律师事务所与高坪区职工维权中心商议,由雷震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案件后,雷律师针对张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工号卡等证明其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高坪区总工会等单位联系协助办案。随后,雷律师代表张某直接与该建筑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区总工会也派员到场协助取证,最终落实了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因张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预交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雷律师又两次代张某支付工伤认定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共600元。2007年10月,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所受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2008年4月,雷律师代理张某向高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008年5月,该建筑公司认可了张某的工伤和七级伤残,并在仲裁庭的主持和区总工会的关注下,与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向张某赔付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