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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 签格式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2015-03-30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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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龚律师:我儿子最近应聘到一家经济效益不错的公司。3天前他报到时,公司给他一份格式劳动合同,称公司聘用新人时统一使用的,没有商量的余地,要求在一周内签字交回公司。请问,签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龚律师:

  我儿子最近应聘到一家经济效益不错的公司。3天前他报到时,公司给他一份格式劳动合同,称公司聘用新人时统一使用的,没有商量的余地,要求在一周内签字交回公司。请问,签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儿子能拒绝吗?

  读者 袁女士

  袁女士: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儿子应聘到这家公司工作,公司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后共同拟定,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以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下列三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你儿子同意签订公司统一制作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一般会认定为有效。以后如果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当然,你儿子如果认为公司的劳动合同不公平、有损自己权益的,也可以不签订。但是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是否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儿子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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