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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何缩短仲裁的审理期限?

2019-01-18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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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现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

  按现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根据规定计算,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到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期限一般为67日(7+60);对于复杂案件,还可以延长三十日,最长为97日(7+60+30)。

  而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可以看出,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到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审理期限一般为45日;最长为60日(45+15)。与现行规定相比,仲裁审理期限可缩短1/3。

  更重要的是,该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要求仲裁机构必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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