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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我的工资,我应该怎么办

2019-01-17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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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是一名在北京中关村打工的女孩子,在中关村的一家小公司作会计,我今年2月10日开始到公司上班,6月1日公司通知我离职,6月15日我正式交接好所有的工作。因未过试用期,因此没有劳动合同。6月15日我结帐时公司以我工作能力差,工作表现不佳,有漏记帐(未给公司造成经
我是一名在北京中关村打工的女孩子,在中关村的一家小公司作会计,我今年2月10日开始到公司上班,6月1日公司通知我离职,6月15日我正式交接好所有的工作。因未过试用期,因此没有劳动合同。

6月15日我结帐时公司以我工作能力差,工作表现不佳,有漏记帐(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原因,口头通知我扣掉我5月全月及6月1-15日的工资,共3750元。并拒绝也出具书面扣款单。

我保存有交接工作时的资料。以及我工作期间的电子数据。

我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一:

扣押工资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你的工作能力就算不能符合公司的要求,那么公司可以将你辞退,但是不能扣押你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以要求对方全额支付你的工资,并加发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另外,你是二月份上班的,那么你到六月一日还没有过试用期,看来你的试用期是六个月,那么你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多少,如果是一年的话,那么你最多是三个月的试用期,六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你三个月后就已经视为正式员工了,那么对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了给你工资外,还要加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

对于这种事情,你要立即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不要过了时效,因为劳动仲裁的时效非常短,只有两个月,自用人单位同你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律师回复二:

你公司扣发你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要求全额补发,并追究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你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故你们之间的试用期超过一个月即不被承认,以前我在海淀仲裁做案子的时候那里就是这样认定的,所以你可以要求:

1.2004年5-6月份的工资以及该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2.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个月工资);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及企业未依法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

以上申诉总标的约为一万元。

海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苏州街31号,八一中学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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