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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你可以迫使对方拿出来

2019-01-21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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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争议中证据的获取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仲裁诉讼向来的举证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任何一方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话,无疑就

劳动争议中证据的获取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仲裁诉讼向来的举证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任何一方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话,无疑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没有有力的证据支持,要赢得仲裁诉讼无异于纸上谈兵。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有例外,用人单位对于自己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的决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决定是用人单位出的,单位当然得证明自己的上述决定的合法性。

  总的来说,绝大部分的主张必须自己来证明,这是仲裁诉讼中争议双方颇为头大的一件事。很多情况下自己明明知道证据就在对方手里,但是苦于自己没有办法拿到,恨不得自己能有上天入地的奇招,倚天屠龙之异宝。

  其实在我多年的仲裁诉讼经验中,有些时候你并不一定要自己去拿证据,而让证据乖乖地送上门来。真有这么神奇?

  我曾经代理过多起涉及索要加班费的案件,当事人都是IT类企业的高级白领,由于工作的技术性强,因此经常需要加班,可是到了发工资的时候他们却发现没有加班费。当我问他们有没有办法证明自己加班时,他们都显得面露难色。凭我多年经验,我觉得这类企业很可能有上下班打卡考勤的制度,于是提醒他们考勤记录卡就是最好的证据。但是当事人又说,考勤卡都是由公司保管,自己身边并没有考勤卡,如果要单位拿出考勤卡,他们担心单位不可能把如此重要的证据轻易交给仲裁诉讼的对手。

  “证据,你可以迫使对方拿出来”,我这一句话让他们显得更为疑惑了。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迫使,不是去做违反法律规定,用暴力手段强迫拿到证据的事。很多人都不知道,或者即使知道也容易忽视,我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底颁布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的规定极大地减轻了我们的举证压力。

  证明对方确有某证据的;对方不提供没有正当理由;该证据对对方不利。  回到加班费的案件中,只要我们可以证明,用人单位确实正常实施打卡考勤制度,并且单位有这些员工的考勤卡,如果单位不拿出这些考勤记录,则我们主张的加班就成为有用的法律事实。用人单位不得不按照这些事实支付加班费。

  证明是一门活的艺术。金庸先生在自己的书中描述武功之上层境界,虽然外表看上去招式各异,但其本质发展却往往殊途同归。有时我回顾以往的案件,举证又何尝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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