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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不回货款引起的风波

2019-01-21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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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HTK〗唐小刚于1985年9月调入为民微型电机厂工作,曾先后担任微型电机厂销售科副科长、科长等职务。1996年6月,因私设“小金库”等经济问题被单位免去销售科科长一职。随后,唐将其任职期间所有销售业务方面的债权债务向单位进行了移交。为了尽快清理外单
 【案例】〖HTK〗唐小刚于1985年9月调入为民微型电机厂工作,曾先后担任微型电机厂销 售科副科 长、科长等职务。1996年6月,因私设“小金库”等经济问题被单位免去销售科科长一职。 随后,唐将其任职期间所有销售业务方面的债权债务向单位进行了移交。为了尽快清理 外单位所欠微型电机厂的货款,摆脱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微型电机厂作出决定:“凡经销 本厂产品造成货款未回笼的,谁经手谁负责清欠。催收欠款期间停发工资,对回笼的货款按 5%的比例提取奖金,收回欠款之日起,开始发放工资”。1997年12月,鉴于外单位仍欠大量 货款未还,资金紧张状况无任何缓解,且临近春节及清欠工作又无任何起色,微型电机厂再 次作出决定:“清欠工作坚持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货款在春节之前不能回笼的,余额全 部由 个人赔偿,待收回后再作处理。”依据微型电机厂所发文件的规定,厂财务科从1996年8月 起发给唐小刚生活费180元人民币,从1997年6月始改发生活费100元人民币,1997年12月, 微型电机厂开始停 发唐小刚的全部工资。通过积极努力,1996、1997年两年间,唐小刚陆续收回了大部分货款 ,由于欠款单位无经济偿还能力,尚有6.8万元人民币货款无法收回。因工资全部被停发 且催款难以有任何进展,1998年1月,唐小刚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 微型电机厂补发全部及所扣工资款的利息。??

  【评析】〖HT〗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资争议案件,本案的实质性问题是微型电机厂的扣发 工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的工 资概念是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础部分,如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中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部分。广义的工资概念是指一般意 义上的工资,除基本工资以外,还包括奖励工资、津贴、补助、劳动分红等。1994年12月6 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 代 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16条 规 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 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 当月工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page]
也就是说,即使在法律、法规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每次扣除工资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幅 度。?
  本案例中,申诉人唐小刚曾担任过微型电机厂供销科的副科长、科长等职务,亲手办理了产 品销售业务活动,对销售业务情况比较熟悉,同时也掌握了一些欠款单位的情况,对 欠款单位的一些主要经手人较为熟悉,微型电机厂以文件的方式 责令申诉人唐小刚等业务人员负责欠款的清收工作并无不当,从某方面而言还可以加快清欠 工作的进程,但是微型电机厂在其所发的文件之中一再坚持“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并 进而扣除工资的作法却不妥当,第一,申诉人唐小刚等具体经手产品销售的人员只是代表 微型电机厂销售产品,是典型的代表企业的职务行为,并非申诉人唐小刚等业务人员的个人 行为;第二,外单位所欠的货款只是欠微型电机厂的货款,并非拖欠申诉人唐小刚等具体业 务人员的货款,要求唐小刚等具体业务人员对欠款负责属过分之举;第三,申诉 人唐小刚在被免去销售科科长一职以后,帐目清楚,并无证据可以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是造成 欠款单位拖欠货款的原因;此外,企业间相互拖欠本也是经济生活中一种难免的现象,并不 能归责于具体的业务经办人员。被诉人微型电机厂作出“谁经手,谁负责”的决定明显缺乏 合理性。至于该厂实行的“货款收不回来的,余额部分由个人赔偿”的决定更是于法无据。 以清欠工作不能到位为由,扣发申诉人的工资,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予保证,明显违 背 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之规定,因此,申诉人唐某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全部工资应该 予以支持。?
  本案虽经地区仲裁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委员 会遂作出仲裁裁决:一、被诉人微型电机厂立即停止扣发申诉人唐小刚的工资;二、将扣发 的工资及其利息全部补发给申诉人唐小刚。?
至此,工资纠纷争议得以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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