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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骚扰女同事遭解聘 起诉公司未获法律支持

2019-01-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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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性骚扰女同事遭解聘法院支持单位决定事发金堂某公司,法院一审认定此行为严重违反基本行为道德准则和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金堂一家公司解聘了一名

性骚扰女同事遭解聘 法院支持单位决定事发金堂某公司,法院一审认定此行为严重违反基本行为道德准则和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金堂一家公司解聘了一名员工,理由是他在工作中多次“性骚扰”同办公室

  性骚扰女同事遭解聘 法院支持单位决定


  事发金堂某公司,法院一审认定此行为严重违反基本行为道德准则和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金堂一家公司解聘了一名员工,理由是他在工作中多次“性骚扰”同办公室的一位女同事,这位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金堂法院一审认定,这名员工的行为不仅对女员工本人的身心以及名誉造成影响,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违反了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审判决维持公司的解聘决定。


  据了解,四川法院此前还没出现过因涉及“性骚扰”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性骚扰女同事遭解聘


  2007年的一天,金堂的一家公司领导听到公司内部有人反映:员工张军(化名)在工作时间对女员工小梅(化名)进行骚扰。


  公司于是对这件事情展开调查。20岁出头的小梅说,2007年,她刚到公司不久,对公司的一些情况都还不熟悉。由于她和张军在一个办公室,平时有什么不懂的,她会向张军请教。他们经常在QQ上聊工作,张军就通过QQ给她发一些裸照。夏天,张军经常关注她的衣服,说她衣服里面能看到什么之类的。小梅说,一天在公司仓库,张军动手摸了她。张军对她的这些举动还不止一次,还有语言上的。


  公司经过多方调查,确认张军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多次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于是与张军谈话对他进行教育,但张军拒不接受。公司认为,张军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和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司员工奖惩规定,不仅侵害了女同事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


  2007年8月,公司依据《劳动法》和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解除了与张军的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张军不服,认为公司是以莫须有的理由,对他作出解聘决定。同年9月,张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定维持公司的解聘决定。仲裁后,张军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对他的解聘决定。


  此案开庭时,被告公司申请小梅出庭作证,此时,小梅已从公司辞职。此外,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小梅与张军之间的一段谈话录音。小梅说,公司展开调查后,张军主动联系了她,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她全部录了下来。


  被告公司称,从录音的谈话内容看,张军确实有骚扰小梅的事实,而且不止一次。


  法院一审维持单位决定


  金堂法院查实,张军在工作期间,对同一办公室的女员工通过语言挑逗,以电脑网络发送黄色照片,趁女员工不注意触摸女员工的身体等进行骚扰。


  金堂县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单位的员工,应当依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的行为不仅对女员工本人的身心以及名誉造成影响,而且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违反了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被告企业形象也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单位对原告实施管理,是被告的权利,同时也是被告的义务。但原告拒不接受教育管理,被告作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单位规章制度依据,所以,法院对被告单位作出的解聘决定,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张军的诉讼请求。


  昨日,记者来到这家公司采访,公司相关人士听说来意后,称不便接受采访。由于被骚扰的女员工已离职,也无联系方式,记者无法采访。昨晚,记者与被解聘的张军联系,但手机关机。金堂法 本报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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