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陈**工伤鉴定中的问题探讨

2019-01-18 17: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争议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争议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文件(京劳社工发1999年42号文件)精神,全市认真细致地组织了对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陈旧性工伤的鉴定工作。在陈旧性工伤劳动鉴定的工作中经常会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文件(京劳社工发1999年42号文件)精神,全市认真细致地组织了对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陈旧性工伤的鉴定工作。在陈旧性工伤劳动鉴定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对此,浅谈些想法。

  一、陈旧性工伤人员受伤时原始材料丢失问题

  劳动鉴定工作中要求单位协助病伤职工向劳鉴会提供被鉴定人医治过程的全部诊治材料(包括原始材料、治疗材料和近期三个月之内的治疗及检查的材料等)。陈旧性工伤因历史原因致工伤人员原始材料丢失,给劳动鉴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陈旧性工伤的认定工作有这样的原则:(1)对于1980年1月1日前的工伤,确实查不到相关材料的,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内容包括事故简述、有关材料不齐全的原因、初次诊断或病历材料不全的原因等。(2)对于1980年以后工伤事故,如原始诊断证明或病例丢失的,到原就诊医院补开诊断证明(要写清于何年何月何日到该医院就诊,诊断结果是什么);重伤以上的,企业还要补填《重伤事故报告书》。

  对于上述无论是由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还是由原就诊医院补开的诊断证明,都不足以说明病伤职工当时受伤的状况和程度。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的今天,我们要凭借这些证明材料来评定工伤职工现在的伤残等级,不仅增加了劳动鉴定工作的难度,也使劳动鉴定工作失去了它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陈旧性工伤鉴定过程中病、伤混淆问题

  陈旧性工伤鉴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工伤职工要求鉴定部位的伤情是病而不是伤。认定为陈旧性工伤的职工目前大多数已是老年人,部分是中年人,这个年龄段的人即使没有受过伤也是一些常见病多发期(如: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脑梗,头晕,手麻,高血压,心脏病等等)。一些陈旧性工伤职工会把自己目前身体所有病情全部归为工伤所致,认为只要是自己身体上的病就是工伤,无意或是有意的混淆了病与伤,给工伤鉴定工作带来不少麻烦。

  ——黄先生,68岁,某单位退休职工,1970年6月27日右手电灼伤,曾在北京市第六医院保守治疗。本人不能提供受伤时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治疗材料。提供的2001年12月6日X线报告单:右手诸骨未见明显异常,骨皮质连续余(-),诸指节指骨骨质显稀疏,关节面整齐;颈4、5、6椎体可见骨质增生,颈6、7间隙有狭窄。申请工伤鉴定范围是:腰3~腰5椎间盘脱出,合并椎管狭窄,胸、腰骶椎融合变形,压迫神经根。这些病均与当年所受工伤无必须联系,而只是老年人的常见病。

  ——李先生,73岁,某单位退休职工,1973年5月右足钉子扎伤,诊为破伤风。本人不能提供受伤时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治疗材料。提供的2002年3月5日诊断:右下肢皮炎。申请工伤鉴定范围是:右小腿麻木,右下肢皮炎。这些病与当年所受工伤无任何联系。[page]

  ——张先生,55岁。1989年5月7日因发生失火受工伤。当时就诊医院诊断为:急性混合烟雾吸入反应;腰椎间盘突出。本人认为其工伤还应包括:轻度微循环障碍,高血压,冠心病,双侧脑血栓,脑梗,脑出血,四肢麻木,双目偏盲,胸闷,憋气。

  三、 提供鉴定材料弄虚作假问题

  工伤鉴定过程中还会遇到企业或职工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现象。

  ——在2002年3月27日组织的工伤鉴定过程中,专家发现某单位 工伤职工提供的诊断证明及X光片与其体征不符,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负责人当即决定,由该单位劳资人员陪同鉴定职工到附近专家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检查、补照X光片,并将结果马上报送回来。

  一个小时后,该单位劳动资人员空手而归。面对鉴定专家精湛的专业知识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及鉴定委员会严格把关的工作作风,该职工到指定医院后没有做任何检查,就向单位劳资人员承认上报的鉴定材料不是本人的。

  ——在2002年6月13日组织的工伤鉴定过程中,专家发现某单位工伤职工(男性)提供的X光片是一女士的,问其是否错把家人的X光片拿来了,工伤职工回答“肯定没错”。专家只能根据其提供的其它材料来进行鉴定。

  这样的事例在去年上半年的工伤鉴定过程中曾发生过两次,发生原因有二:一是单位转移矛盾。单位对因病或负伤职工上报的材料不认真审核,即使审核出问题也不指出,怕与职工发生矛盾。所以单位就采取凡是职工上报的鉴定材料,不管真实与否,一律上报鉴定委员会。如发现有问题,似乎与单位无关,是职工自己的事;如果劳动鉴定不能通过,则是鉴定委员会的事,好象与单位也无关。二是单位转移经济负担。为有病职工办理病退和为受伤职工办理工伤是用工单位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种途径。所以,有些个别企业对职工在劳动鉴定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加制止。

  四、 解决问题的方法

  1.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于资料不齐而申请工伤鉴定的企业,不予办理工伤鉴定。

  对于曾做出过贡献的陈旧性工伤职工,已经认定为工伤的,缺少材料不能鉴定或鉴定后又达不到工伤等级的,应该给他们一个伤残部位看病报销的待遇,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2.对于那些缺少足够材料证明因陈旧工伤引起的疾病(包括: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脑梗,头晕,手麻,高血压,心脏病等等)。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把关,不能进入工伤鉴定范围的不收取其材料;二是要求工伤职工就其有疑义的疾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工伤鉴定的材料。[page]

  3.劳动鉴定工作一定要聘请专业水平高的有经验的专家,凭借专家高超的医学知识识别鉴定材料的真伪。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和职工进行通报批评,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针对这些情况,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鉴定专家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去伪存真,不能让作弊者蒙混过关。真正让工伤职工和病重职工得到应有的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为企业和职工服好务。

  4.组织有关专家对劳动监察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性的研讨,对有些不科学、不合理的政策或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这对我们提高劳动鉴定工作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劳动争议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634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争议法律师团,我在劳动争议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