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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新标准11月16日起执行

2019-01-19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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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天山网讯(记者李家报道)从11月16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对新疆2005年、2006年、2007年企业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这是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从11月16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对新疆2005年、2006年、2007年企业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这是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出台《关于调整2005年、2006年、2007年企业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文件,决定调整我区2005年、2006年、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待遇分别从2005年、2006年、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计算方法,如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1级伤残津贴的人员,这次获补的金额可以这样计算。按照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的每月100元增加标准,补一年是1200元;从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每月补80元,一年总计960元;2007年7月1日起,每月增加170元,截止到年底是6个月,总计1020元,三个阶段的补助累计加起来为3180元。也就是说,截至今年年底,该1级伤残人员可通过政府这次调整企业职工伤残待遇获得318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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