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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之立法构思

2019-01-1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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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属于严格雇主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其雇员因公受伤而负赔偿责任。工伤中的严格责任是基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而设立的,而受伤的劳动者更是弱者中的

工伤属于严格雇主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其雇员因公受伤而负赔偿责任。工伤中的严格责任是基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而设立的,而受伤的劳动者更是弱者中的弱者!
针对目前对劳工的工伤赔偿,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构想以供参考:

一、如用工单位无过失,则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失(不是故意),都有保险机构理赔;

二、如用工单位有过失或过错,则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是故意),除保险机构应予理赔外,单位亦应负有赔偿责任,即劳动者有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

三、如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则劳动者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亦可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

四、如劳动者在工作中是意外受伤,则有保险机构理赔。

提出以上工伤赔偿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分散社会风险,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核心主体是劳动者。所以对于第三种因第三人侵权和第四种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伤害,理所当然保险机构应予赔偿。

但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除保险机构理赔外,单位亦负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如果将单位的违法用人造成的工伤风险转嫁于保险机构,这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气焰,所以我认为保险机构的赔偿是分散劳动者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的赔偿是对其过错或过失的惩罚,这样才有利于用人单位完善其制度,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所以我将用人单位违法赔偿和保险机构的赔偿称之为“无过错的严格责任+有过错的加重责任”的双重赔偿的兼容模式。

当然以上种种都是基于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以上第三和第四种情况,则有用工单位负责工伤理赔。如果是发生第一和第二种情况,则有用人单位负责赔偿,此时利益受到最大伤害的仍是劳动者,因为劳动者只能获取一份赔偿,而不能从保险机构获取赔偿。而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却和已交保险费的用工单位相当,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不正义的。所以本人认为对于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的工伤,不仅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且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承担加重责任,这个加重责任应该相当于假设在缴纳保险的基础保险机构应当赔偿的数额。我称之为双重违法(没有缴纳保险费违法和过失、过错性违法造成工伤)双重责任。

当然这是一种构想,本人也有第二种构想,简单的说,就是:

1、在用工单位没有过失或过错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有无过失造成工伤,都应赔偿; [page]

2、在用工单位有过失或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有过失,则劳动者除了获取保险赔偿外亦可根据用工单位的过错比例获取相应的赔偿(即保险赔偿+过错比例赔偿);

在用工单位有过失或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无过失,则劳动者可获得双重赔偿。

这种,模式本人称之为严格责任下的加重比例承担原则。相对于第一种构想,用人单位的责任有所减轻,劳动者本人的注意义务也有所体现。

以上种种都是基于个人的认识而做的阐释,其根本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增加用工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加重其违法用工成本。

综上所述,本人将工伤赔偿归纳为“用工单位无过错下的严格责任和用工单位有过错下的加重责任”。(注:本文的无过错是严格意义下的无过错,而非通说中的“无论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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