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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单位《关于长沙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1-02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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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长沙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长沙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七日

长沙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了巩固和发展水利建设成果,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和目标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包括大中型水库及灌区、重点小Ⅰ型水库、万亩以上堤垸、大中型电排站、大中型河坝、大中型水闸、中型电灌站、大中型水轮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各乡镇水利管理站改革列入全市乡镇体制改革范围。

  (二)体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管理科学、良性运作、效益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运行机制。实现“六个建立”的总体目标,即: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全面建设防洪与灌溉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用水安全体系。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确定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为重点,科学合理定编定岗。根据水管单位性质,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用水者协会管理方式,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征收措施。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理顺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关系,以明确管理业主为重点,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大力发展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行防汛抗旱、综合经营、工程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全市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大中型水利工程、跨乡镇及重要的小型水库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水利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各级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管理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消除险情隐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级国有水利资产的出资代表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责任。

  (二)认真搞好“三定”

  1、分类。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以下二类:

  公益服务类:只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理单位,属纯公益性单位,明确为事业性单位。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农业生产灌溉和供水、发电等经营性功能,并承担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的水管单位,属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明确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明确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其企业性质不变。

  生产经营类:只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经营性水管单位,明确为企业。

  2、定编。纯公益性和兼有公益性与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根据国办发(2002)45号、湘政办发(2004)8号和《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标准(试行)〉的通知》(湘编办发(2006)3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研究,确定全市70个水管单位事业编制总数为1323名(各区、县(市)所属水管单位事业编制总数见附表)。各水管单位的人员编制数由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县(市)财政局和水利局在编制总数内核定。

  按照《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长办发(2007)38号),各区、县(市)在对各水管单位合理定编的同时,要在单位编制总数内,分别明确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核定编制总数的70%,从而优先保证技术管理和运行、观测类等岗位专业人员。

  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人员编制。但各区、县(市)要严格控制人员数量。

  各区、县(市)要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情况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水利局,并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定岗。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人员控制数总额内合理设置各水管单位的岗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02)77号)精神,对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要按照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区、县(市)组织统一考试,实行择优录用,水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0%以上。今后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的空编补员,必须按照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要求补充人员。要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定编定岗后的富余人员,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分流。[page]

  (三)规范财政支付政策

  根据水管单位的定性、类别,按同级财政负担的原则和现有运行体制,实行区、县(市)为主统筹负责,市财政适度补助的财政支付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兼有公益性与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水管单位所在的区、县(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依据核定后的编制,按照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每人每年8000元、四县(市)其他水管单位每人每年6000元、五区水管单位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公益性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测算,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办法。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按照国办发(2002)45号文件和湘政办发(2004)8号文件有关精神,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四)管养分离,妥善分流

  1、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水管单位要将工程维修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原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可优先安排。

  水管单位要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维修养护队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质量。

  为保护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培育发展一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使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2、人员分流

  水管单位制订人员的分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职工自谋出路,允许提前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同时广开渠道,妥善安置。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如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人员分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经营项目的剥离与分离人员的安置统筹协调和安排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社会保障

  各类水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要做好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五)执行新的水价政策

  市物价局与市水利局已于2004年制定了全市新的水利工程收费标准(长价费(2004)235号),各区、县(市)要严格按标准执行。水利工程供水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农业供水继续推行基本水价和按亩定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为实现计量收费,应积极进行渠系改造和续建,配套计量设施。非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管理费用及日常维护开支,实行专户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改革经营权

  准公益性和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拥有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和工程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要明确产权,经财政、国资、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认证后,依法办理产权确认手续,并严格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利经济的意见》(湘政发(2002)4号),按照立足自身、发挥优势、深入挖潜、广培财源的思路,通过改革,将资源、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中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有关兴利项目的经营,可放开经营权。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确保水环境安全、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等形式改革经营方式。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与承包经营;部分资源、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鼓励其在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七)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工程监理、统一政府采购(材料、设备)、统一报账、统一竣工验收。纯公益性质的和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要组建工程管理站(所)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行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站(所)和运行经费来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性质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对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page]

  (八)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工程要设立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防、涵闸等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和涵闸要限期实行坝(闸)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部门多,难度大。为确保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农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按方案运作,增加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特别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单位的稳定,确保水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长沙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表

名     称 水管单位数   量 现有人数 按省编办39号文件可核定编制数 实际核定编 制 数 备        注 长沙县 15 228 374 227  望城县 16 201 415 212  浏阳市 16 934 473 305  宁乡县 10 835 853 321  开福区 3 58 62 54  望城县 2 36 34 31  天心区 1 24 35 16  水利投楚家湖泵站 1   30 新建排渍站 合    计 70 2430 238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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