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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9-01-0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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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7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44号文件转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现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工作意见》,进一步增强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现有的长江、黄河等流域综合规划在指导流域综合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些规划的编制距今已近20年,规划的近期水平年已到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划所采用的基本资料、规划思路和内容都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的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行为,保障流域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工作意见》,充分认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紧抓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

  二、深刻理解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基本要求,把握好规划修编的重点和方向。本次修编的流域综合规划应是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最基本的是要满足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要在满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利需求的同时,从维系河流可持续的目标出发,研究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标志性指标,制定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能开发、河流岸线利用等方面的控制性指标,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要根据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标志性指标,科学分析流域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水问题,对于生态良好的流域,要协调好流域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对于生态处于严重恶化状态的流域,要将生态修复作为规划修编的主要方向,提出有效遏制流域生态恶化的规划方案;要从保护流域生态与环境的要求出发,对存有争议的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的控制性指标从严控制,待今后认识统一后再作调整;要根据流域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差异,因地制宜,突出流域的特点,保持各流域综合规划的特色。

  要按照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基本要求,转变以往流域综合规划以重大工程论证、流域治理开发为主,转向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保护、严格管理为主,更加注重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河流的关系,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各地区、各行业和各部门在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中的关系,使流域综合规划成为政府实施流域综合管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流域和地方实际,按照《工作意见》要求,抓紧成立组织与协调机构,落实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及时全面启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并对规划内容、工作重点、成果质量和完成时间等作出明确安排。要强化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尽快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对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确保各阶段工作的完成,保证规划进度。

  规划修编过程中,要针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变化,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要求,认真梳理流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中急需解决,并且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在对现有流域综合规划进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继承创新,并充分利用已编制完成和正在开展的相关规划、基础调查和最新科研成果,防止一切从头来的做法。要开放式进行规划,注重发挥专家作用,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专题研究尽可能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优势的承担单位,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沟通,做好流域综合规划与相关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和协调。要切实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加大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先进技术,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手段用于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提高规划修编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规划资金和成果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使资金投入与规划任务和规划成果相一致,新增工作内容和专题研究要及时报部审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将规划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相关的工作内容及成果情况报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保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于2007年7月10日前,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技术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部。

  水利部
  2007年7月9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

  水 利 部

  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是政府规范流域水事活动、实施流域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现有的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已实施近20年,流域水资源状况和工程设施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流域治理与开发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决定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page]

  一、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治水、依法管水,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河流健康为主线,对我国主要江河流域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进行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规划和部署,着力提高流域综合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综合管理能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规划修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等问题;遵循自然规律、市场规律和发展规律,维护河流健康,促进人与水的和谐。

  2、坚持统筹协调、开发与保护并重。统筹考虑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安排流域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正确处理流域与区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行业之间的关系,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管理。合理安排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的重大布局,研究制定流域综合管理的政策措施,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

  4、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根据流域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抓住流域治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结合流域特色,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近期与远期的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和实施方案。

  (三)总体安排。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修编工作,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国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流域综合规划体系。

  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重点范围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及其重要支流,跨国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流;水资源短缺严重、水旱灾害频发、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过度、无序的河流。

  二、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主要任务

  (一)系统分析全球气候变化和流域下垫面条件改变对流域洪水、干旱、水资源、生态环境以及河流情势的影响,深入分析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满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河流健康为前提,科学分析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

  (二)科学论证和统筹协调兴利与除害、开发与保护、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的关系,以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整体与局部双赢、近期与长远兼顾为目标,明确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优先领域和顺序,充分发挥河流的多种功能和综合利用效益。对生态良好的流域,要协调好流域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对生态严重恶化的流域,要提出有效遏制流域生态恶化的修复与保护措施。

  (三)按照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能开发、河流岸线利用等方面的控制性指标,制订流域防洪、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节水、灌溉、水能开发、河流生态、水土保持、航运等规划目标,拟定流域各类河流河段的功能区划,明确不同河流河段治理、开发和保护的功能定位及其目标和任务。

  (四)根据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目标,研究提出新形势下流域综合规划方案和各专业规划方案,分别对各流域到2020年和2030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做出总体部署,科学确定流域防洪减灾的总体布置,合理安排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布局。

  (五)合理估算流域综合规划实施的投资需求,科学评价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综合分析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根据流域各类河流河段的功能区划和规划方案,按照维护河流健康、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要求,研究提出保障河流功能有效发挥、加强流域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规划修编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开展。

  (二)充分利用已有成果。现有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展新一轮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基础,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流域防洪、水资源等规划为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奠定了良好基础。要认真总结、评估现有流域综合规划实施情况,充分利用已编制完成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成果。对已完成的有关专业规划,要按照流域防洪、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可直接纳入综合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应结合流域实际进行调整;对于尚未编制或者需要修编的专业规划,应根据综合规划的要求开展工作。流域综合规划要与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海水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三)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修编工作体系,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专家论证和咨询审查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估等环节的技术把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强规划修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加大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规划编制人员业务素质。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跨国界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经费主要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中安排;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省级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page]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建立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新疆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海洋局等部门参加,及时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区域协商机制,由流域管理机构牵头,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规划修编中涉及省际间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规划修编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修编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质量。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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