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水利水电、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是指在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在我市境内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其他工程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审批、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市水利局设立重点水利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89079025,89079026)。
第二章 项目法人组建
第六条 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并遵循《重庆责任。[page]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落实专人按规定时间报送工程建设有关报表和资料,并确保内容全面、真实、准确。
(一)每月26日前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质量、进度、安全月报表;
(二)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当年工程建设情况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三)工程开工前15日内报送工程安全措施方案备案资料。
第七十六条 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工程实际,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