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印发《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19-01-02 09: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经济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经济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全面提高水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推进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向更宽领域、更高目标迈进,从而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更加坚实的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部文明委制定了《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
  2007年6月22日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群众性文明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水利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文明单位”)是指全国水利系统所属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协调发展,成效显著,工作实绩突出,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推荐、考核、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批、命名、表彰的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广泛开展群众性和谐创建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服务人民、造福社会为宗旨,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为推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单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职工队伍,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为创建全国文明行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六条 水利部文明委负责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文明单位的评定和复审;负责审核由水利部推荐的国家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作为水利部文明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归口协调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开展的各类文明创建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部门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助水利部文明委向中央文明委推荐和申报中央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八条 文明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班子务实创新,领导坚强有力

  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宗旨,执政为民,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具有较强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协作,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群众满意度高。

  (二)创建工作落实,保障措施得力

  文明创建工作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举措、监督激励五到位。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群众参与面广,认同率高,并能积极参加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坚持科学发展,工作实绩显著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水利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治水方针,积极探索和实践新时期的治水思路,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力,业务和经济工作成效显著。

  (四)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和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活动载体丰富多样,干部职工团结互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言行文明,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五)工作作风扎实,单位形象优良

  单位党风、政风、行风良好。工作作风深入扎实,受到公众广泛好评。水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办事公道、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率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服务性单位周到细致,业务工作成果显著;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六)文化建设活跃,职工素质提高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培育和谐精神,倡导和谐理念,营造和谐环境,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廉政文化、水文化、群众性文化等和谐文化建设,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建立学习型单位,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职工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七)民主法制健全,单位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内部管理民主、规范有序,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干部职工遵守计划生育各项规定。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单位和谐稳定,无严重封建迷信和法轮功等邪教活动;无违纪违法案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失、泄密事件;无群体性事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page]

  (八)内外环境优美,生活质量改善

  坚持实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内外环境清洁整齐、绿化美化,无脏、乱、差现象,职工生活质量显著改善。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九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强化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一把手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做好工作;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明确任务,对分管部门的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重点抓、各部门配合共同抓的工作格局。

  第十条 要把文明单位建设纳入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文明单位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逐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从基层抓起,打好基础。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积极参加水利行业开展的文明执法、文明工地、文明灌区、文明水文测站、文明水保测站、农村水电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并在本单位内部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小区、文明家庭和文明职工等活动。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发挥整体合力。要注意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谐创建活动,形成尽责任、献计策、做贡献,上下一心、齐抓共管、同创共建的良好局面。

  第十三条 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教育、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大力开展“学先进、知荣辱、倡文明、促和谐”的主题实践活动和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逐步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带动并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开拓创新、勇挑重担,埋头苦干、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创造一流业绩。

  第十四条 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墙板报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文明创建的工作成果、先进典型、新鲜经验、创新举措,让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激发热情,营造人人崇尚文明、人人创建文明、人人享受文明的良好氛围,使创建工作真正成为全体干部职工为之奋斗的自觉行动。

  第十五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活动经费落实,并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创建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妥善保存管理。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申报范围和资格:水利系统的各级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已经获得地(市)、厅(司、局)级文明单位称号四年以上,均有资格申报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推荐公示、考核评审、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八条之标准和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单位,均可向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申报单位逐级向上申报,最终由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对提出申报的单位(含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向水利部文明委推荐(申报)的名单。

  (三)推荐公示。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须将拟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合格、签署意见后,正式向水利部文明委推荐(申报)。

  (四)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推荐(申报)的单位组织进行初审,组成考评组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评,同时征求水利部业务主管司(局)意见,最终综合各方面的考评意见,提出文明单位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五)审定命名。由水利部文明委审定通过的文明单位,在全国水利报刊、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合格后,正式予以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凡由水利部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的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和地方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方可参加。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文明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对所属文明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落实创建规划,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不断赋予群众性和谐创建工作以新的内涵。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复审制。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是:

  (一)由被复审单位(含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自查,如实写出自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到水利部文明办。

  (二)复审单位组成复审小组进行审查。具体是:

  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进行复审;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负责对所属单位进行复审。

  (三)复审结束后,复审单位都要向水利部文明委提交复审报告,对所负责复审的文明单位提出是否保留文明单位称号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被复审的文明单位和负责复审的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自查报告和复审报告,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复审,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回奖牌,并将情况报水利部文明委备案。

  (四)水利部文明委对各复审单位提出的复审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通过后发文予以确认。[page]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核查属实,报水利部文明委撤销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违背科学发展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班子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或被新疆处罚的,职工中有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

  (三)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干部、资金和工程质量管理中发生重大问题,受到上级通报以上处理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未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的;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综合治理工作不力,干部职工中有黄、赌、毒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

  (六)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职业道德建设差,服务差,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单位形象不好的。

  (八)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超过国家规定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的。

  (九)对存在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由水利部文明委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复审合格的,由水利部文明委发文予以确认。

  凡获得文明单位称号或通过复审合格的文明单位,均可参照所在地省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给予职工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应收回奖牌,并停止享受文明单位的相关待遇。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追究其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四年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4年3月1日水利部发布的《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
经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263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经济法律师团,我在经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