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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1-02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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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盐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日盐城市水

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日

  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盐城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虚报瞒报地下水开采量、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当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水质现状、功能要求及保护目标等。

  中水,是指废水、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退水,是指各种污水、雨水和废水等向江河、湖库、渠道等水体排放的行为。

  止水,是指为了确保地下水分层开采所采取的防止各种不同类型地下水之间混合开采、串通开采的成井技术措施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水利局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25日印发的盐政发\[1999\]22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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