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和《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连政发(2007)205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依法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和人员群众血肉联系,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学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确保完成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工作目标。在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08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提高到60%,并作为政府年内必须完成的十件实事之一。各县、区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60%的目标任务。
(二)加快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区要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科学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08年起,各县、区要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要适当高于分散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各县、区本年度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解决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和敬老院工作人员待遇。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备要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满足供养服务工作需要。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到乡级敬老院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寄)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保险。经费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四)足额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各县、区要将五保对象供养资金,按供养标准和供养人数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五保对象数量的变动,及时调整,以满足实际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分散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季或按月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
(五)有效保障五保对象的医疗、教育权益。五保对象的疾病医疗,要与各县、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五保对象患大病的,要实行零起付救助,并在最高救助标准内100%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可高于县、区最高救助标准的20%.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费用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六)维护五保对象的土地承包权等合法权益。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五保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五保对象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五保对象所有,不得抵扣本人供养费。应当维护五保对象的财连云港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