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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2019-01-02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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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货代,(freightforwarding)严格来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货代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正当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已经得到全球运

  货代,(freight forwarding)严格来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货代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正当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已经得到全球运输业以及相关行业的承认。就货物的运输而言,货代除了以货主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办理有关货物的运输手续外,还可能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独立承担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责任。这一商业实践体现在了相关货代业协会的标准合同之中。如在CIFFA conditions(加拿大国际货代协会的标准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货代公司)不是公共承运人,只以本标准条款为基础进行交易。公司保有合理的,关于货物的处理、储存以及运输的方式、路线以及程序的自主权。这就表明该标准条款认识到存在货代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货承运人的情形,因此,标准条款的第三十二条赋予了货代合理的,关于货物如何运输的自主权,只要货代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不以公共承运人的地位(不排除无船承运人的可能性)出现。FIATA(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的标准规则也指明同样适用于实际及缔约承运人。德国运输法也规定货代可以自己介入获承担货物运输。这就表明对于货代的法律地位应遵从商业实践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加以识别。

  一、区分承运人与委托代理人的标准

  既然货代既可能以承运人的身份又可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那么就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从而为明确货代所应承担的责任打下基础。

  在商业实践以及有关国家立法中,区分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1.运输单据标准;2.实际参与运输标准;3.固定费用标准。

  1.运输单据标准。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如下:货代……当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缔约承运人)

  根据NSAB标准条款,货代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认为具备缔约承运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或者其要约进行了某种意思表示,例如,报出出自己的运价,而从该种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断初期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意愿。

  如果客户与货代就货物的运输达成得协议中明显体现出货代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时,货代当然是作为承运人无疑。而由于运输单据对运输协议的证明作用,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在承运人一栏中明确的签上自己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客户接受了这种运输单据,除非其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则应认定其与货代(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但这种运输单据转让后,货代依据这一运输单据向收货人、运输单据持有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这一标准符合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2.实际参与运输标准

  当根据运输单据无法明确货代在运输合同中法律地位时,相关标准条款或立法往往通过考查货代对货物运输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来确认货代的法律地位。

  德国运输法(HGB)规定:货代进行组织集中不同来源的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应被认定为承运人。

  NCBFAA标准条款认可,货代在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承运人、仓储人或包装人,从而对货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他情况下,货代根据本标准条款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出现。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当货代运用其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从事运输时,货代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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