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旅行,而根据旅行支票的购买契约规定,旅行支票发行人一般禁止这些行为,如运通公司国际旅行支票购买契约中就规定,购票人负有如下义务:“不转卖、寄销或为转卖或转用之目的或为其他类似行为而将旅行支票转让予其他人、法人或组织。”
从以上比较分析可看出,国际旅行支票并非我国《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不应由《票据法》调整。
此外,我们还需注意到,在本案中,对旅行支票的下列行为违反了运通旅行支票购买契约规定的要求:
第一,未能当面在旅行支票上指定复签处签名;
第二,将复签后的旅行支票交予第三人徐梅持有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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