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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的出证须知

2014-06-23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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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项名称医疗广告审查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受理范围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须提交的资料所交材料均要求A4...

  事项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出证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所交材料均要求A4纸打印(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页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光盘碟面上需注明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名称及广告名称: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3份(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逐项核实,并署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3份(此广告样件为镜头脚本、广播文稿或报纸样稿等纸质件,广告样件与该表的粘贴处应加盖骑缝章);电视、广播广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子版2份(光盘);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子版1份(光盘)。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由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申办程序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件后,进行受理,并将申请资料上报市卫生局;

  二、市卫生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审查,制作《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及时将审查证明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负责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办理时限

  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自接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市卫生局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自市卫生局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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