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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生效制度略论

2019-01-06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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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如悬赏找人、寻物、征文、征求技术方案等,由此引起

  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如悬赏找人、寻物、征文、征求技术方案等,由此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出现,而且有许多纠纷都是因为悬赏广告是否生效、其效力内容如何分配而引起的,但我国尚无法律对悬赏广告加以明文规定,故认真探讨悬赏广告的生效制度(主要包括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和效力内容),对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

  悬赏广告的生效,是法律对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约束力的承认。悬赏广告的作出,说明了悬赏广告的事实存在性,但其是否生效,还须对其进行法律价值判断,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本文认为悬赏广告的生效,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1.悬赏广告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依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悬赏广告的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广告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所作出的悬赏广告无效;第二,悬赏广告应反映出广告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是受他人胁迫或欺诈而作出的;第三,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及预定的报酬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关于用悬赏广告的形式间接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悬赏广告,如某商场作出的广告称:“凡发现本商场销售的某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一经告知,即可获奖金一千元”,这种广告还应该适用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如据该法第7条的规定,商业性悬赏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名义,否则即为无效。

  2.相对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

  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借助相对人对指定行为的完成,来达到自己特定的目的,故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是悬赏广告生效的要件。而指定行为完成与否,往往需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衡量。一般说来,应以如下几个标准来衡量指定行为的完成情况:

  (1)文义标准。从悬赏广告的文义出发,确定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悬赏广告对指定行为的要求。如果悬赏广告中关于指定行为的用语含义明确,无特别意思,相对人的行为应符合该用语的要求,才是完成了指定行为。如果采用了有特别意思的术语,且对其予以明确的说明(如悬赏广告指出指定行为的完成必须符合特定的行业标准),或虽未对该术语予以说明,但相对人尽谨慎诚信义务应知该术语意思(如相对人是指定行为所涉及行业的专家),则应从该术语的特别意思出发,去衡量相对人的行为。[page]

  (2)习惯及惯例标准。悬赏广告中描述指定行为的文句有不同含义时,则应从悬赏广告所适用的地域及行业的习惯及惯例出发,以符合该习惯及惯例的含义为衡量标准。但该习惯及惯例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德,而且悬赏广告没有明示排除它的适用。

  (3)“合理人”标准。即在上述两条标准均不能适用时,根据成年的、生理机能健全及精神健康的一般社会公众对指定行为的理解,来确定指定行为完成与否。如果相对人的行为符合该“合理人”理解的标准,就应认定指定行为确已完成;否则,就视为未完成。

  (4)不利于悬赏广告人标准。如果悬赏广告描述指定行为完成情况的用语使人产生相异的理解,则应作不利于广告人的解释,因为广告人的意志对悬赏广告的内容及效力有主导性的作用,适用这条标准,可促使广告人明确具体地表述指定行为的完成状态,从而可减少纠纷。

  (5)公平、诚实信用标准。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对于诸如征集优秀作品、征求科技发明之类的悬赏广告,由于其指定行为完成的状况没有确定的标准,则应充分考虑广告人作出悬赏广告的动机和目的(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自己私利)、相对人的行为状态及其意义(是否有很大的进步,是否对社会公众有利)、相对人的风险负担及费用支出、专家及社会公众对相对人行为的评价等因素,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指定行为完成情况进行衡量。第二,相对人虽然没有完全完成指定行为,但其行为对广告人有利,则应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使得相对人就其 完成的部分指定行为可取得相应的报酬,亦即悬赏广告部分生效,如某人遗失巨款而公开悬赏,甲仅拾得一部分金额而返还,则甲应被视为完成部分指定行为,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取得与拾得金额相对应的报酬。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只要悬赏广告符合其生效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即相对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担按悬赏广告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在由一个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况下,广告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较易受法律调整,但在以下几个问题中,报酬的归属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具体内容较为复杂,应予以特别探讨。

  1.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有数人时,报酬应由谁取得。

  这主要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别讨论。[page]

  (1)数人先后独立完成指定行为时,由先完成者取得报酬,其在完成指定行为时是否知道有悬赏广告,不在要求之列。这是因为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在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发生效力,而不要求相对人必须知悉悬赏广告的内容并与广告人达成合意。各国民法大多也如此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59条第1款规定:“有数人完成悬赏约定的行为时,报酬应归于首先完成此行为的人,旧本民法典第531条规定:“实施广告所定行为者有数人时,只有最先完成该行为者有受报酬的权利。”

  (2)数人同时独立完成指定行为时,应依报酬是否可分的性质来决定报酬的归属。如果报酬具有可分性(如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则数人平均分配报酬;如果报酬不具有可分性(如是一荣誉称号),或悬赏广告中规定可取得报酬者仅为一人,则可采用抽签或摇号的方法决定出报酬的归属,当然,采用这种方法,在形式上必须作到公正,必要时可由公证员或权威人士在场监督。德国民法典第659条第2款也规定:"1.数人同时完成此行为时,各取得报酬相等一部分;2.报酬因其性质为不可分的或按悬赏广告的内容仅可由一人取得者,由抽签决定之。”

  (3)数人共同协作完成指定行为时,则该数人可共同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悬赏广告禁止协作完成的除外。如果报酬具有可分性,该数人在行使报酬请求权时,可共同行使,也可推举代表行使,报酬一经交付,广告人的债务就消除,报酬由该数人按各自作用的大小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果报酬不具有可分性,则可采用抽签或摇号的方法决定报酬的归属,然后由取得报酬者给予其他协作者一定的补偿。

  2.具有特定身份的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时,能否取得报酬。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即可取得报酬。但如果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负有特定的法律职责或义务,而指定行为又是其职责或义务范围内的要求,则此具有特定身份的相对人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依其法律职责所从事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相吻合,也不能取得报酬。如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了商场所售出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其即不能因为该商场发出“凡发现本商场销售的某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一经告知,即可获得奖金一千元”的悬赏广告而请求商场(广告人)给其报酬,因为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是法律赋予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是民事主体,理应享有民事权利,在完成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后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在此,我们应特别注意警察在完成指定行为后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在英美国家,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其职责,虽然完成了指定行为,但不能取得报酬;如在非执行公务时,其完成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指定行为,不妨碍其享有报酬请求权。在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可以看出,警察对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的处理义务,没有时间间隔性。但何谓“紧急情况”,该法无明文规定,参照该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可以将诸如解救人质、追捕逃犯、捉拿盗贼、寻找遗失物等列人紧急情况,这样,警察在完成以上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时,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期间,都不能取得报酬。[page]

  (2)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的民事主体,如果完成的指定行为在其合同义务范围之中,则其不能要求广告人向其支付悬赏广告中预定的报酬。如甲与乙签定了一份雇佣合同,双方约定:雇员乙在工作期间发现的动产,应交给雇主甲。这样,即使乙在工作期间发现了丙悬赏寻找的遗失物,也不能请求丙给付报酬,而只能交给甲,否则,即为违约。

  3.相对人在完成指定行为时的费用,应由谁负担。

  相对人在完成指定行为时,往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而该费用的负担,各国法律均无规定。本文认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大都是为了取得报酬,其为完成指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既是为了取得报酬而花费的代价,也是相对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其不能要求广告人负担这些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悬赏广告规定相对人为完成指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广告人负担,这是广告人对自己的一种限制,其应受此约束,则相对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既可取得报酬,也可要求广告人返还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间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责令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可知,相对人在完成指定行为的过程中,非因过错而受到损害,广告人应承担补偿损害的贵任,如相对人在进行水底搜寻珠宝这一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时,身体意外受到伤害,则相对人可要求广告人负担疗伤所需的费用。对此,我们应掌握以下要求:首先,相对人只熊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才能要求广告人补偿损害。因为指定行为的完成,既使广告人的目的达到,又使相对人取得报酬,是双方利益的连接点,如果相对人没有完成指定行为,而向广告人要求补偿费用,则使广告人在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又支付了许多费用,这对广告人是不公平的。其次,如果相对人在完成指定行为时,因自己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而受到损害,则其不能要求广告人负担补偿损害的费用。再次,在进行补偿时,应充分考虑广告人的受益情况和相对人的损害情况,恰当而公平的确定补偿额,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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