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明星代言违法广告要有代价

2019-01-05 14: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广告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广告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消息一出,百姓对此纷纷拍手叫好。

  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应有安全底线

  史翔鹰:《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进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看到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底线,请问两位专家如何看待这个底线问题?

  展江:明星有代言的权利,食品厂家的利益也应得到保障。诚如有学者所言,明星代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虚假代言。要使法条更符合实际、更有效率,应进一步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明星代言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明星对食品质量是否应该有甄别义务、是否能够以“现身说法”的方式进行代言,明星代言应该有个安全底线。

  李方午:其实《食品安全法》中的这一条款并非仅针对明星,而是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也就是说,即便普通民众为劣质食品作虚假广告代言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其连带责任如何认定,显然是个复杂的命题。另外,虚假食品广告的发布者和监管者是否应同时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与《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是否造成立法冲突

  史翔鹰:事实上,代言虚假广告岂止在食品领域存在,在药品、保健品、美容护肤品、医院乃至房地产等领域也是屡见不鲜,《广告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那么《食品安全法》对明星代言的规定和《广告法》里规定的明星做广告的法条是否造成了立法冲突?

  李方午:《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明星代言问题广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问题。而《广告法》第37条也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看此条文不难发现,其中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不包括代言人,而《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广告代言人。参照《食品安全法》我建议,修改《广告法》,将代言人列入归责对象,如此更能体现立法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冲突。[page]

  明星代言食品类广告是否该先确认其安全性

  史翔鹰:那么明星代言某品牌食品之前,是否要先确认其安全性,又应如何判断该食品的安全性?这无形中增加了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难度和门槛,食品代言的必要性在什么地方呢?

  李方午:应该肯定,限制明星代言是会对保证食品安全有积极意义的。但我们要思考这样的问题:明星代言的食品出了问题,固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食品安全问题到底是不是明星代言所致,明星代言本身又到底有没有错呢?显然,食品安全与否,是生产厂家以及食品监管部门的事,明星左右不了,更决定不了。问题食品给社会造成危害,绝不仅仅因为明星的代言,就算明星都不代言食品广告,也还有别的群体去代言。广告的本质,就是通过一定方式将产品推介给消费者,谁来代言广告,只存在效果好不好的问题,而不存在可不可以的问题。最近好多厂商邀请地震灾区的小林浩、薛枭(可乐少年)等做广告,这就是食品企业尝试除了明星之外新的广告代言对象。还有一些“山寨明星”,他们带来的广告效应恐怕比明星还大。同时,作为电视台、网络、报刊等广告发布者,也应该对问题食品承担连带责任呢?

  展江:如果时刻考虑到责任,对拟代言的食品从严把关,不当“助恶”者,是可以有效避免问题食品广告出炉或规避个人风险的。不管立法者管不管这个问题,都排除不了明星会做出这样的选择:金盆洗手,再也不代言食品乃至所有产品广告,来个明哲保身。

广告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920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广告法律师团,我在广告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