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出台新办法 日前,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修订了1997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1月开始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了采访。 问:《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作了哪些调整? 答:此次修订重新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