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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2019-01-0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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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制度、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及其运行机制(一)世界贸易组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制度、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及其运行机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

  1.基本概念。(1)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地位,只是一个多边条约。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各成员国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在各国享有外交豁免。(3)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作为规则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仍然存在,以GATT1994的形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部分。

  2.两者的区别。(1)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2)适用的力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成为不履行WTO义务的理由。而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是要求在不违反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适用。(3)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制度,对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成员对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各成员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而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各协议是相互独立的、分散的,不同缔约方受不同协议的约束,各成员承担的义务不一致。(4)调整范围不同。世界贸易组织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以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调整货物贸易,并且不包括

  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力度也极其有限。(5)争端解决制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通过“全体一致否定”的表决机制赋予裁决以

  执行力。而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分散而缺乏力度。

  3.两者的联系。(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经过修改,成为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一部分。(2)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则,扩大适用于新协定。(3)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1.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整范围。(1)调整三大贸易关系,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2) 在制度方面,除确定了规则之外,还建立了两个机制,即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2.规则体系。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协议,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协定。第一部分多边贸易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1、附件2、附件3,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整个法律制度,也构成一揽子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成员都有拘束力。[page]

  3.规则适用中的相互关系。(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包括诸边贸易协议)条款冲突时,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准。(2)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是相互独立的、并行的三类规则,某一事项可能同时受三类规则的调整。某一项贸易措施受其中一个协议的调整,并不表明就因此而不受其他协定的支配。(3)就货物贸易规则而言,11个货物协议在适用上优先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4)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关于不同协议、不同规则的适用,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调一致的解释方法,共同适用和累积适用。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原则,其含义是:世界贸易组织由成员共同管理,WTO就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如在场的成员未正式提出异议,则视为一致通过做出决议。如果所有成员不能取得一致,则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WTO的每一成员都有一票投票权。除非另有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以简单多数票表决通过。

  例如,下列哪几项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制度?

  A.反向协商一致

  B.协商一致

  C.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加权表决制

  答案应是B和C。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包含两项,“协商一致”和“投票表决”。首先成员方就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一致”的含义是:只要在场的成员未提出异议,就视为一致做出一项决议。如果有成员提出异议,也就是说,成员不能取得一致,则投票表决。投票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不同的事项分别以3/4或2 /3多数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实行的是“反向协商一致”的表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在做出决定时,不实行此机制,不要将两者相混淆。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多边贸易管理体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1.特点:(1)内容的确定性。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它主要适用于货物贸易和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2 )多边性。(3)无条件。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是无条件的。(4)制度化。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与各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高效地化解争端,从制度上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例外得到贯彻执行。[page]

  2.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适用。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1)与进出口有关的(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

  3.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这些例外包括:(1)一般例外。(2)安全例外。(3)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以的优惠,其他缔约方不能自动获得。(4)边境贸易例外。(5)普遍优惠制度例外。

  (二)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中的国民待遇是成员方必须承担的一般义务,而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是成员方承担的特殊义务。

  2.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于以下方面:(1)国内税费的征收。外国产品在被征收关税并进入一个缔约方境内后,应享有同该成员方生产的同类产品征收国内税和有关其他费用方面的同等待遇。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税并不包括海关关税,而是指其他国内税种。(2)国内法规的适用。

  需要说明两点:第一、在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后实施国民待遇,而不是在进入海关时实施。第二、和最惠国待遇相比,国民待遇是指在外国产品进入到国内市场以后,在国内税以及国内规章方面给予和本国产品同样的待遇,而最惠国待遇则是在两个环节中实施,一是在海关关税和其他海关费用的征收以及征收的方法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二是在外国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之后,在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的征收方面实施最惠国待遇。

  例如,美国环保局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汽油规则》,针对国产汽油适用单独基线标准,而对于进口汽油则适用固定基线标准。1995年3月25日和1995年5月19日,美国的传统石油贸易国委内瑞拉和巴西分别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USB)提出申诉,指责美国违反WTO基本原则,对其向美出口造成了损害。美国则认为,汽油规则属于WTO规则的例外,对于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是必要的,与保护易枯竭性自然资源相关,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限制一起有效。DSB于1996年5月20日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以及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正的专家组报告,对委内瑞拉和巴西就美国的汽油规则提出的申诉做出最后裁决,要求美国修改其不符合WTO的国内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page]

  A.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B.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C.本案中美国援引的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一般例外。

  D.本案中美国援引的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安全例外。

  答案应是B和C。在此实例中,美国对进口石油和国产石油实施不同的税制,显然违反了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美国必须依照裁决纠正其违规做法。

  (三)关税措施

  1.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的原则是: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各成员在关税减让表中公布的税率是受到约束的,是可以适用的税率的最高限。除非经其他有关规则许可,重新与其他成员谈判,否则不得提高关税税率。各成员对其进口产品做出的关税减让,构成了该成员的关税减让表。成员可以实际适用比约束关税低的关税。

  2.关税待遇。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关税待遇,不得低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在我国产品进口时,不得征收超过减让表中规定的普通关税的部分,也不得征收超过自协议生效日所实施的所有其他税费的部分。

  3.约束关税义务的例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关税的义务,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对任何产品进口随时征收下述关税或费用:(1)对于同类产品收取的符合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的费用;(2)符合反倾销规则或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3)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1.使用范围。TRIMS协议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该协议在服务贸易领域不适用。投资措施是指一国政府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针对本国投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的总称。TRIMS限制的投资措施范围有限,它仅限制5种与关贸总协定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并给予成员方过渡期予以消除。

  2.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与该两个原则相背离的并被TRIMS协议禁止的投资措施有:当地成份( 含量)要求;贸易平衡的要求;进口用汇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

  例如,200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9题:

  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

  A.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

  B.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

  C.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

  D.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

  答案应是B.C.D。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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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服务贸易的四种类型:(1)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划拨。(2)过境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4)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2.最惠国待遇。(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服务贸易的重要原则之一。(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中适用于服务的提供者及提供的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3)最惠国待遇可以得到豁免。(4)货物贸易中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对服务贸易均适用。(5)最惠国义务不妨碍毗邻国家优惠,不延及政府的服务采购。

  3.具体的自由化承诺(承担特定义务)。(1)市场准入。每个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同意的限制和条件。(2)在承诺表的范围当中,接受国民待遇。

  三、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1.违反性申诉。这是争端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需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2.非违反性申诉。主要审查被诉方的贸易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的利益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

  3.其他情形。

  例如,2004年试卷一第95题: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性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

  答案应是A和C。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WTO设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用来解决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而引起的争议。

  2.“全体一致否定”的表决原则。[page]

  例如,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

  B.该机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

  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的原则。

  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

  答案应是BCD。这一题目包含了主要的三点内容:第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不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方面;第二、机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第三、规定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的表决制度。这三点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区别。

  (三)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1.磋商。磋商它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也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

  2.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起诉。

  3.专家组的裁定和结论。(1)专家组在争端双方提交的整个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不能作出裁定。(2)决定对证据的采纳和评估,赋予证据以效力。(3)司法经济原则。指的是专家组可以根据有效解决争端的必要性,对其中的某些诉求不进行审查。

  4.上诉审程序。(1)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2)可以对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推翻、修改或撤销。(3)不能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查。可见,WT0的争端解决也是实行两审终审制。

  5.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1)机构不直接审理案件,而是通过报告。(2)采“反向一致原则”通过报告。

  6.裁定和建议的实施。在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采纳后,该报告即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有关成员应向争端解决机构通报其执行这些建议或裁定的意向。如果不能执行,应当确立一个合理的期限。从专家小组建立之日起到争端解决机构确立了上诉执行期限为止,不应超过15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8个月。如果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定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实施,申诉方可以申请授权采取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但必须遵守各项原则和严格的程序。

  四、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1.倾销的确定。(1)允许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采取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中国的价格和成本;替代国价格和成本。(2)如果中国根据进口成员的国内法,确定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则不能使用替代国方法。(3)如果受调查的生产商能够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该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应使用中国受调查产品的价格或成本。(4)这种选择方法在中国入世15年后终止。[page]

  2.国有企业补贴。依照反补贴规则,非专向性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体制的约束,但是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

  (二)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

  1.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其实施的条件低于保障措施。条件是对进口成员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了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

  2.可以依次采取:受影响的成员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中国自己采取措施;如果在收到磋商要求60天没有达成协议,受影响的进口成员可以决定对该产品中止减让或限制进口。

  (三)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

  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其有效限期不超过1年,并且不得重复实施。这一歧视性条款为其他成员方提供了滥用权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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