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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论(五)

2019-01-0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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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世界银行集团世界银行集团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组成,三者各自独立,业务上相互补充。其共同的业务是通过提供贷款或参与投资,帮助基金成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组成,三者各自独立,业务上相互补充。其共同的业务是通过提供贷款或参与投资,帮助基金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除上述三家机构外,世界银行集团还有两个不经营贷款业务的业务机构,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它是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12月成立的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是布雷顿森林协定的产物,两者依据相同的原则而设立,在业务上具有密切的联系,世界银行的会员仅限于基金组织成员国范围内。但根据世界银行与基金组织目前的合作文件,基金组织主要负责协调成员的货币政策、汇率的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之调节和经济稳定计划;而世界银行则着重于对会员国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协助会员国确定经济发展计划。世界银行现有会员国151个,我国于1980年5月恢复了在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地位。

  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世界银行的宗旨为:(1)对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以协助会员国的复兴与开发,鼓励不发达国家生产与资源的开发;(2)以保证或参与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对外投资;(3)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法,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发展;(4)在提供贷款保证时,应与其他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可见,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向会员国提供开发性贷款或长期资金,促进各国经济的恢复与重建,协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

  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各指派;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世行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通常与基金组织理事会同时召开。其议决方式也采取份额投票制,各成员国的基本投票权和份额投票权与基金组织类同。世行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增加或减少世行资本,停止会员国资格,决定世行净收入的分配及其他重大问题。世界银行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是执行董事会。该董事会由22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5人为常任执行董事,由持有股份最多的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各指派一人。执行董事会选举一人为世行行长,该行长同时担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主持世界银行的日常工作。[page]

  世界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国缴纳的股份资金、借款、业务净收益和债权回收等几个方面;其主要业务为提供贷款和投资担保。世界银行的贷款种类、贷款政策和贷款程序均体现了支持会员国经济开发与长期发展的宗旨,这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贷款。就整体条件而言,其贷款遵循以下原则:(1)其贷款对象一般仅为会员国的政府或由会员国中央银行担保的公私机构;(2)其贷款通常为经世行审定的项目贷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提供非项目贷款;(3)借款国只有在确实不能以合理条件从其他途径获得贷款时,才能向世行申请贷款;(4)取得世行贷款须遵循专款专用规则,并须接受世行严格的监督;(5)世行贷款通常为中长期,最长可达30年,并且多采用浮动利率条件;(6)世行贷款往往采用不同的贷款货币,其中对项目承包商和物资供应商支付的部分,往往采用其所属国的货币;(7)世行贷款通常在协议文件中排除任何国内法的适用,而主张其”国际协议”效力,要求适用国际法原则和仲裁管辖方式。

  (二)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是于1960年9月成立的,以向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优惠贷款为主旨的国际金融组织。该协会的会员国仅限于世界银行会员国的范围内, 目前有会员国 137个。由于国际开发协会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机构人员上有所重叠,习惯中往往又将两者并称为世界银行。我国于 1980年5月恢复了在国际开发协会的会员国地位,现拥有其2.01%的投票权。

  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是对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期限较长且具有优惠性条件的贷款,并且往往允许借款国以其本国货币偿债,以此促进其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从而补充世界银行的贷款政策和方向,以促进发展和开发目标的实现。

  国际开发协会的组织机构与世界银行相同,均设有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其会员国享有的投票权与其认缴的股份成正比,每个会员国除拥有基本投票权外,还依其认缴的股份资金享有份额投票权。尽管国际开发协会在法律上是独立于世界银行的国际金融组织,但在人事管理上却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且其内部机构和人员实际上与世界银行相重叠,处于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的状况,故在实践中有”第二世界银行”之称。

  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国认缴的股份资金、世界银行的拨款和协会自身业务经营的净收入几个部分。国际开发协会在贷款政策和贷款条件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其贷款仅提供给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并且通常是向会员国政府放贷;按照其最初的规定,仅人均GNP低于 425美元的会员国方有资格获得协会贷款,其目前的放贷标准则为人均GNP低于580美元的会员国,但优惠性贷款条件往往更为严格。(2)其贷款期限通常较长,最长可达50年,尽管近年来的协会放贷有缩短贷款期限的倾向,但与世行贷款相比,仍具有长期性。(3)协会贷款具有明显的优惠性质,其利息率较低或为无息,并且往往允许借款国以本国货币偿债,实践中往往称之为”信贷”或”软贷款”。(4)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其信贷通常提供于借款国具有优先发展性质的项目或长期发展性质的项目,如农业开发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教育设施等。(5)协会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有鼓励联合贷款的倾向,即引导和参与商业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贷款的优惠性质。[page]

  (三)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是于1956年7月成立的,以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私人企业提供贷款为主旨的国际金融组织。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国也限于世界银行会员国的范围之内,其目前有会员国133个。我国于1980年5月恢复了在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国地位。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为: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私营企业提供无须政府担保的贷款与投资,鼓励国际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促进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私营经济的增长,补充世界银行的贷款政策和贷款业务。

  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规则也与世界银行相同,均设有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其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主席实际上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其内部机构人员也多由世界银行的机构人员兼任。因此,尽管国际金融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国际金融组织,但在人事管理上实际上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国际金融公司在资本上采取股份制,每一会员国除拥有250票的基本投票权外,还依每股增加一票的原则享有股份投票权。

  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国认缴的股金、公司向资本市场或会员国借贷的资金、公司通过放贷或投资形成的净收益等几个方面。国际金融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贷款和股权投资两个方面。在贷款政策上,国际金融公司主要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私人企业提供贷款,不需政府提供担保,期限一般为7年至15年,贷款利率一般高于世界银行贷款,其贷款规模较小,并且通常遵循类同于商业银行贷款的市场化规则。在股权投资政策上,国际金融公司也主要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私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其投资决策不仅考虑国际金融公司宗旨的要求,而且考虑合理盈利的商业条件;在投资条件上,国际金融公司通常还遵循分散投资和共同投资的原则;与一般商业投资机构不同的是,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通常包含有对投资国技术援助和政策引导的内容,以促进会员国的经济发展。

  三、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除前述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外,国际间还存在着大量的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其影响范围虽不及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但对于某一区域的经济发展却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本书仅作一简介。

  (一)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是根据1930年1月海牙国际清算银行协定设立的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国际金融组织。该银行于 1930年5月在瑞士设立时仅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六国的中央银行和美国的三家银行作为股东,但目前参加该银行的股东已有30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和部分商业投资人。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2月与国际清算银行建立了业务联系。国际清算银行不属于政府间的合作组织,其股东成员仅为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该银行实际上具有跨地区性质,对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影响。[page]

  国际清算银行最初的宗旨仅为办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有关战败国赔款的支付清算事宜;但自本世纪30年代起,该银行转而办理相关国家间的清算业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清算银行逐渐转变为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支付清算的中介入和相关国家中央银行清算业务的受托人,并成为协调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利益和政策的重要机构。在业务上,该银行目前具有国际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双重性质。

  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持有该银行 85%股份的会员国中央银行在股东大会上拥有股份投票权,而持有该银行另15%股份的商业投资股东则没有投票权。其股东大会对于清算银行的重大事务决策、年报议决事项、利润分配事项、股本变动事项等问题拥有广泛的权利。国际清算银行的日常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为董事会,该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主要由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瑞士等欧洲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指派。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它对于清算银行的日常事务具有重要的权利。

  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一些:(1)根据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协议,作为各中央银行的信托人和代理人为其提供支付清算服务;(2)接受成员国中央银行、非成员国中央银行、国际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存款,但非经相关成员国中央银行同意,不得接受各国政府或政府组织的存款;(3)向成员国中央银行、非成员国中央银行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短期贷款,以解决其外汇收支失衡问题;(4)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委托,代理从事黄金;外汇、证券的买卖或其他银行业务;(5)协调各国中央银行的货币金融政策,促进相关国家中央银行的合作与磋商。

  (二)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是于1966年11月设立的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其总部设于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现有会员国55个。我国于1986年被接纳为亚行成员国,而台湾地区以”中国台北”名义仍留于该行。亚洲开发银行为政府间的合作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面向亚太地区;但根据其章程,凡是联合国亚太经社委员会的成员和准成员,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和该地区以外的联合国及所属机构的成员均可加入该银行,故亚行成员中除本地区成员国外,还包括部分非本地区成员。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为:为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筹集官方及私人资金,向其成员国特别是本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促进公私资本对本地区成员国的投资,对成员国的经济发展计划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各成员国之间协调其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政策,与联合国及相关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page]

  亚洲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由亚行成员各指派一名理事组成。亚行理事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其议决方式采取份额投票制,各成员国的基本投票权与份额投票权与世界银行类同,我国目前在亚行理事会中拥有的投票权占其总票数的6.1%。亚行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批准接纳新成员、决定银行的殴本变动、选举产生亚行行长和亚行董事、修改亚行章程、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亚洲开发银行设董事会,董事会负责亚行的业务经营并行使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权力。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由亚行理事会按选区选举产生,其中日本、美国、中国和印度为独立选区,亚行董事会主席由亚行行长担任。

  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国认缴的股金、以借贷方式筹集的资金、按照章程从净收益中提留的储备金、从业务经营中获取的净收益等几个部分。此外,亚行还通过吸收捐赠等筹资方式设立有亚洲开发基金、技术援助特别基金和日本特别基金,此三项基金从属于亚行,并具有特定的用资意图。

  亚洲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同时也参与某些股权投资。亚行的贷款类型繁多而复杂,其中的普通贷款多为项目贷款和联合贷款,其贷款条件虽具有优惠性质,但同样考虑贷款的商业条件;其特别贷款通常通过下属的基金向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项目发放,其贷款条件和期限均具有优惠性质。亚行的技术援助主要包括项目准备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技术援助、咨询性技术援助和培训性技术援助几类,其中往往也含有资金支持内容。

  (三)泛美开发银行

  泛美开发银行是根据1959年《建立泛美开发银行的协定》于1960年10月设立的区域性金融机构,该银行的成员国最初仅为美洲国家,70年代后一些欧洲国家和亚洲国家也参加了该银行,成为成员国。泛美开发银行的宗旨为:集中各成员国和地区内的资金,向成员国政府或公私机构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促进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合作。

  泛美开发银行的资金也分为普通业务资金和特别业务基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和管理结构与亚洲开发银行非常相似。泛美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分为两部分,其普通贷款主要向成员国政府或公私机构的特定项目提供,贷款条件和期限仅具有较少的优惠性质;其特别贷款主要通过其下属的各类基金发放,贷款条件、期限和还款方式均较为优惠。泛美开发银行的贷款政策与亚洲开发银行类似,但更具有典型性,主要为:(1)其贷款主要向区域内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发放;(2)借款方只有在无法以合理的条件从商业融资途径取得贷款的条件下,才可申请取得泛美银行贷款;(3)借款方通常须在融资项目取得了股权性投资(通常为50%)的条件下,方可取得泛美银行贷款;(4)借款方或其担保方须有一定的资金信用能力,如果借款方为私人企业时,通常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提供担保,如果借款方为半官方机构,通常须由所在国国家银行提供担保;(5)其贷款协议通常要求排除借款方所在国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但不一定主张其国际协议性质,也不要求提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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