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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海关关税法

2019-01-12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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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NIRALEX的条约俄联邦立法委员会国家杜马权力机构提交。(95年8月7日颁布实行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第128号文件。俄联邦立法会议,1995第32号法令第3204条款。95.11.25颁布实

  根据NIRALEX的条约俄联邦立法委员会国家杜马权力机构提交。(95年8月7日颁布实行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第128号文件。俄联邦立法会议,1995第32号法令第3204条款。95.11.25颁布实行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第185号法令。俄联邦立法会议1995,第48号法令第4567条款。95.12.27颁布实行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第211号法令。俄联邦立法会议1996,第1号法令第4条款。97.2.5颁布实行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第25号法令。俄联邦立法会议1997,第6号法令,第709号条款)

  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法律的宗旨和使用范围

  1、

  本法律规定了俄联邦海关关税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俄联邦海关关税作为俄联邦调整国内商品市场和与之相关的国际市场贸易政策的工具,是货物或物品通过海关时征收的。

  征收海关关税的主要目的是:

  使进口俄联邦的商品机制合理化。

  保持商品进出口的合理化关系和俄联邦境内的货币流通稳定。

  为俄联邦生产机构和商品消费的进步和改变创造条件。

  保护俄联邦经济,使它不受到国外商业竞争的影响。

  保障俄联邦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海关关税

  1、

  俄联邦海关关税法是商品通过俄联邦边境时根据外贸货物清单的要求处理商品的法律。

  2、

  俄联邦政府规定了俄联邦外贸部货物清单,进入商品系统化的国际实践。

  3、

  海关关税适用于俄联邦进出口的商品。

  第三条

  :海关关税税率和制定的程序

  1、

  海关关税法是唯一的,不变的,预先规定的现行法律,它不受任何通过俄联邦边境的个人、货物或其它因素的影响。

  2、

  俄联邦政府根据本法律制定海关关税进口税率,边境海关进口税适用于外国出口商品,在与外国的政治、经贸关系中俄联邦制定了对国家比较有利的制度,这是由俄联邦最高委员会决定的,在政治、经贸关系中商品出口被看作一种对国家比较有利的制度。在国家生产的商品方面,贸易政策不被看作是对民族或国家有利的制度。除俄联邦规定的关税优惠以外,根据本法律相应的规章增加进口关税。

  3、

  出口关税货物清单使用于这些方面时不是俄联邦政府制定对外经济关税的措施,而是调整俄联邦对外经济事务的特殊措施。

  第四条

  :关税的分类

  在俄联邦使用以下几种关税:[page]

  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在税则中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

  从量税--以征收对象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计算关税的数额。

  混合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组成。

  第五条

  :术语和定义

  实行本法律时要使用到的术语和定义:

  a)俄联邦海关领土--俄联邦在海关事务方面对领土拥有司法权。

  b)边境线--俄联邦海关的边界线。

  c)货物--任何动产(包括热能,电能和其它能量)都可以通过俄联邦边境。

  d)法人实体--企业、机关、组织和公民,甚至无国籍的人都可以运货通过俄联邦边境。

  e)税--关税以及其它税都是由本法律规定的,关税是货物进口或出口俄联邦边境时,由俄联邦海关机构征收的,是与进出口不可分离的一种费用。

  f)海关货物价--货物价格是为征收货物税而由现行法律规定的。货物价格使用在对外经贸和海关统计法中,是国家调整与货物价格有关的经贸政策的措施。货物价格是根据俄联邦立法制定的外贸货物价格制度。

  g)申报人--运货通过边境的,办理海关手续申报的,提供货物证明的人。

  第二章 季节性关税和特殊关税

  第六条

  :季节性关税

  为调整商品的进出口,俄联邦政府制定了季节性关税。在这种情况下,不使原来的海关关税,季节性关税的有效期为6个月。

  第七条

  :特殊关税

  为保护俄联邦进口商品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关税。

  专项税

  反倾销税

  代卖税

  第八条

  :专项税

  专项税适用于:当进口到俄联邦的商品对本国生产带来损失和危险时采取的措施。这是对其它国家组织的歧视行为和限制俄联邦利益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商品以比实际价格还低的价格进口到俄联邦时,如果这种进口商品给本国同类产品带来物质损失或出现妨碍俄联邦生产机构,妨碍扩大生产同类产品的情况时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代偿税

  当进口俄联邦的商品在生产、出口或间接使用津贴时,如果这种出口对本国类似产品带来物质损失或出现妨碍俄联邦生产机构,妨碍扩大生产同类产品的情况时征收代偿税。

  第十一条

  :特殊关税的程序

  实行特殊关税之前,俄联邦根据俄联邦国家机构的要求进行立法调查,调查结果必须以明确的资料作为根据。俄联邦政府根据调查对各种情况制定相应的关税率。税率的高低程度必须与出现的倾销降低价格,津贴和损失程度相适应。[page]

  第三章 海关关税价格

  第十二条

  :制定海关价格的制度

  a)制定海关价格的制度是把海关关税价格国际实践的共同原则作为基础,广泛运用在进口到俄联邦商品中,俄联邦政府根据本法律制定了俄联邦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的使用制度。

  b)俄联邦政府根据本法律制定了俄联邦出口商品海关价格的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

  :申报商品的海关价格

  a)当申报人运货通过边境时应向俄联邦海关机构报关,商品海关价格申报的制度和条件是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根据俄联邦现行法律来制定的。

  b)申报人根据本法律规定的海关价格来确定商品的海关价格。俄联邦海关机构通过商品的海关手续控制海关价格。

  第十四条

  :保护信息的机密性

  申报人报关的商品海关价格具有商业机密性和保密性,只供海关机构使用,不经申报人的允许不能向第三者透露,其中包括除俄联邦规定的执法机构外的其它国家机构。如泄露商业机密,俄联邦海关机构和公职人员根据俄联邦法律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报关人的权力和义务

  1、

  报关人的海关费用和提交的资料应根据大量可靠的、确凿的文件。

  2、

  报关人支付海关费用时,根据俄联邦海关机构的要求有义务介绍须知手续。如果海关机构怀疑申报人的报价,申报人有权证明报价的可靠性。如不能确定申报人提供的数据的可靠性海关机构有权禁止申报人使用这种报价方法。

  3、

  申报人有权确定商品海关费的使用权,有权向俄联邦海关机构提出有关由银行全权代表担保报关的商品事项。这是俄联邦根据商品海关价格制定的海关费用。

  4、

  附加费是报关人向俄联邦海关机构提交的附加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人不能为了预先取得商品的税费而延长商品手续费的期限。

  第十六条

  :海关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1、

  为正确控制商品的海关价格,俄联邦海关机构有权决定申报人报关的商品海关价格的正确性,本法律第15条中有规定。

  2、

  如没有资料确定申报人的报价或认为申报人提供的价格不可靠、不充分,俄联邦海关机构可以自行规定申报商品的海关价格,要根据已有的信息(包括同一类商品的价格信息)合理地使用本法律规定的海关价格。

  3、

  俄联邦海关机构有义务回复申报人的咨询,说明他的报关价格没有被海关机构通过的原因,期限为3个月。[page]

  4、

  如果申报人对俄联邦海关部门对商品价值的估价所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就该决定按照俄联邦海关准则进行上诉。

  第十七条

  :关税的数量、价格和关税的征收

  1、

  根据俄联邦海关法,关税的数量,价格和关税的征收应把海关价格作为基础。

  2、

  应把税务归入到俄联邦共和政体预算中。

  第四章 确定商品海关价格的方法及制度

  第十八条

  :确定海关价格的方法

  1、

  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确定俄联邦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进口商品的合同价;相同商品的合同价;同类商品的合同价;减价;涨价。

  2、

  进口商品的合同价是确定海关价格的主要方法。如果这种方法不能解决问题,那就使用本条第一款中例举的方法。如果还不能确定海关价格那就用减价或涨价方法。这种方法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第十九条

  :进口商品的合同价方法

  1、

  已付的或应付的俄联邦进口商品的合同价是进口到俄联邦商品的海关价格。

  确定海关价格时应把以下几条编入到合同价格里:

  a)应提供进口商品到俄联邦机构,港口或其它地点的运费:运输费、装货费、卸货费、换载费、转载费、保险金。

  b)购方承担的费用

  除寄卖商品外还有委托费和中接费。集装箱的价格根据商品清单被看作可以估价的商品整体,费用包括包装材料费和包装手工费。

  c)为出口被评估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报关人直接或间接、免费或低价提交的以下商品和设备的部分费用。

  原料、材料、配件、半成品配套产品都是被评估商品的组成部分。在被评估商品生产中使用的工具、压模工具及类似工具。不是在俄联邦境内完成的生产被评估商品的加工、构造、工艺艺术设计、美术装饰、草图和设计图。

  d)购方必须根据被评估商品的生产出售条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可证和其它支付金额。

  e)售方在俄联邦境内有转售、转交或使用被评估商品的直接或间接收入额的权力。

  2、

  如果这些方法不能够定出海关价格:

  a)根据购方对被评估商品的权力进行限制,但除对俄联邦法律的限制,转售商品地理区域的限制,不影响商品价格的限制。

  b)出售和合同价格取决于规定的条件。

  c)申报人在海关价格申报单上申报的数据如不是文件规定的就是不可靠的。[page]

  d)合同双方是相互从属的法人,它们的相互关系不影响申报人证实的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中的一个就被看作相互从属的法人:

  合同一方或参与合同的一个公职人员同时被看作另一方的公职人员,合同双方被看作企业的共有者,合同一方在总股中占5%股份就对另一个股东有股份表决权。合同双方被第三者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同时直接或间接的控制第三者,合同一方被另一方直接或间接的控制。

  第二十条

  :同样商品成交价格的方法

  1、

  执行同样商品成交的价格方法时,作为确定商品关税的基础,和进口商品同类的商品的成交价格应在遵守本法规中规定的章程的情况下着手确定。因此对于同样商品应理解为与被评估商品在各个方面都相同,其中包括以下相同特征:物理特征;质量和市场声誉;生产国;生产者

  如果这种商品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在检验同样商品时一些小的区别不能作为拒绝的条件。

  2、

  同样商品的成交价使用于确定海关价格方面,如果这些商品:

  a)为进口到俄联邦的出售的。

  b)与被评估商品同时运到或不早于进口时间90天。

  c)应按相同的数量,相同的商业条件运货。如果这些商品按另一种数量,另一种商业条件运送时,报关人必须根据这些区别调整它们的价格和向俄联邦海关机构证明它是有依据的。

  3、

  海关价格确定同样商品的成交价的同时要更正现行法律第19条中所规定的统计的开支,更正必须由申报人根据可靠的确凿的信息进行。

  4、

  如果使用这种方法时出现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应使用价格最低的一个确定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

  第二十一条

  :同类商品成交价格的方式

  1、

  在执行同类商品成交的价格方法时,作为确定商品关税的基础,和进口商品同类的商品的成交价格应在遵守本法规中规定的章程的情况下着手确定。因此对于同类商品应理解为即使不是在各个方面都相同,但也要具有相似的特征,由相似的成份组成,使其能够其相同的作用,即可以是被估价又可成为商业上互相代替的商品。在确定同类商品时应考虑商品附带的特征,如质量,附带的商标和市场知名度,出产国家以及制造商。

  2、

  在使用确定同类商品成交价格的关税的方法时,本法律的第20条第2~4点的情况适用。

  使用海关评估的方法,根据第20条和本条情况。[page]

  如果商品不是和被评估商品出产于同一国家,此商品不被认为是和被评估商品相同或同类。

  a)不是由被评估商品制造商,而是其它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只有在和被评估商品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即不相同又不类似的情况下才可得到注意。

  b)如果商品的设计、试验设计工作、艺术外观、设计图纸、草图和其它类似的工作在俄罗斯联邦完成,此商品不被视为相同的或同类商品。

  第二十二条

  :减少关税的根据

  1、

  根据减少关税的评估方法确定关税,适用于以下情况:

  如果被评估的相同的或同类商品,在不改变原来状况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出卖。

  2、

  作为确定商品关税的基础减少关税方法的应用,应从不超过商品运入评估日期起90天,在俄联邦领土上进行的最大一笔卖与卖方在没有相互联系的协议下被评估的相同的或同类的商品的单位价格着手。

  3、

  从商品单位价格中应扣除以下成份:

  支付委托出售酬劳费用,通常的利润附加费和与在俄联邦这种等级种类的商品卖方联系的共同费用。

  在俄联邦境内,运输、保险、装卸工作的费用。

  4、

  如果被评估,同样、类似商品的卖方不处于运进的情况下,根据报关人的要求,加工过的商品在增加税款和遵守本条2、3点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单位价格。

  第二十三条

  :增加关税的方法

  在确定商品关税时作为确定商品关税的基础对以下商品的价格使用增加关税的方法。与被评估商品的生产有关的材料花费和准备材料的花费。

  a)共同的花费,比如此商品从出口国出售到俄联邦的费用,其中包括运输、装卸、卸货,到俄联邦海关边境的保险及其它费用。

  b)出口商向俄联邦提供商品通常获得的利润。

  第二十四条

  :后备方案

  1、

  如果合理地按照本法律19~23条规定的方法仍无法确定确定商品的关税,或海关部门认为这些确定被估商品关税方法可行,被估商品的关税按国际惯例确定。

  2、

  作为确定商品海关关税的基础,对以下情况后备方案不能被使用。

  a)俄罗斯联邦境内市场商品价格。

  b)从出口国运至第三国商品的价格。

  c)俄罗斯生产的商品在俄联邦境内市场的价格。

  d)意确定的,确实没有证实的商品价格。

  第五章 商品出产国家的确定[page]

  第二十五条

  :确定商品出产国家的目的

  确定商品出产国家是为了调节向俄进口和从俄出口收税与否的尺度。本法指出确定商品生产国家的原则,基于现有的国际实践。我政府根据本法令建立确定商品生产国家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商品出产国家是指根据本法令规定的标准商品被完全生产或进行足够的加工所在的国家

  因此对于商品出产国家可以理解为一些国家,国家的海关同盟或一个国家的地区,如果为了确定商品产地必须标明之。

  第二十七条

  :完全在以下国家生产的商品

  完全在以下国家是指生产的商品是指:

  a)该国领土、水域或在大陆架和拥有开采权的海洋矿藏里开采出来的矿藏。

  b)该国培养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c)该国出生的活的动物。

  d)喂养长大的动物。

  e)该国出产的狩猎渔业和海洋捕鱼业产品。

  f)公海上该国船只或租借该国船只得到的海洋渔业产品。

  g)该国生产其它产品,得到的原料和副产品。

  h)该国或租赁该国的宇宙飞船上在探索宇宙时生产的高科技产品。

  i)本法令1-7点规定的产品中生产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

  :充分再加工的标准

  1、

  如有两个或多个国家参与生产,商品产地应根据充分再加工的标准确定。

  2、

  该国商品充分再加工的标准是:

  a)符合商品目录所规定的商品再加工特征前四点中任何一点的商品形态(分类标记)的改变;

  b)生产和工艺流程的过程的完成,这个过程充分与否取决于商品是否被认为在此过程发生的国家生产;

  c)当使用的原料价值和其它价值的份额达到了商品原来的价值份额时,商品价格的改变。

  因此,以下情况不符合充分再加工的标准:在存放或运输时为了妥善保存商品所做的工作;出售和运输货物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如分批运输、组织发货、货物分类、重新包装等);普通的装配工作;商品(商品组成成分)的混合工作,但没有加入从根本上与原来组成成分不同的产品。

  3、

  当具体的商品或商品生产国不明确时,如果发生符合商品目录所规定的商品再加工特征前四点中任何一点的商品形态的改变,使用共同原则,即认为商品已被充分再加工。

  4、

  具体商品和国家充分再加工的标准应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根据本法令制定和执行。[page]

  第二十九条

  :根据供货确定商品出产国

  商品在拆开或未组装状态下分几批提供,当生产或运输条件不允许商品一批运输,并如果商品被错误的分成几批,应在确定出产地时看作同一商品。以上的规定应用于如下条件:

  事先通知俄海关机构拆开或未组装商品分几批。按分批运输原因的说明,规定的每批商品的特征,按商品清单上商品标记的规定,每批中装的商品价格和产地。商品分为几批的错误证据。一个供应商从同一国家提供所有商品。通过同上海关进口所有商品。供产所有商品不超过6个月,从海关协定实行起,根据第一批到货超过商品运送日期。

  第三十条

  :确认商品产地

  1、

  为了证明商品产地,俄海关有权要求出示商品证明书。

  2、

  当从俄海关出口的商品的产地证明书,在以不可少,并且在有关合同国家进口条款中有所记录,或者在俄联邦国际义务中有所规定的情况下,由海关全术代理领放。

  3、

  在通过俄海关进口商品时,在以下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对俄提供关税特惠的国家的商品,对从以数量限制或其它方式调整对外经济活动国家的商品,如果俄签署的国际条约或俄联邦有关保护自然环境的人民健康,保护人民需求权,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其它俄联邦生活必需利益对商品产地证明书有规定,当海关文件上没有关于商品产地信息或者俄海关有理由认为,商品产地信息不可信。

  第三十一条

  :商品产地证明书

  1、

  商品产地证明书应该证照所标商品产自相应国家应该提供:

  1)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产地标准的声明;

  2)开具证明书的出口国主管机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证明书内提供信息属实。

  2、

  商品产地证明书应与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出具的海关申报单和其他文件一起出具。

  3、

  如果对证明书或证明书中的内容,包括商品产地的信息有怀疑,俄海关可询问开具证明书的机构,或作为商品出产国的国家的主管部门,要求补充或确认材料。

  4、

  在商品未被开具证明书和咨询资料前,不能被认为是从该国生产。

  第三十二条

  :拒绝放行商品的条件

  1、

  俄涨关只要有足够证据认为商品产自根据俄罗斯参与签定的国际协议和俄法令不允许放行的国家,可以拒绝让商品通过俄边境。

  2、

  不妥善的商品产地证明书或者商品产地信息都是拒绝放行商品的根据。[page]

  3、

  确实没有查明的商品可在按俄联邦海关最高税率征收关税后放行。

  第三十三条

  :关于确定商品生产国家的一些补充情况

  1、

  在办理海关手续不超过一年内得到商品产地证明的条件下可对商品实行(恢复实行)最有利的或特惠的政策。

  2、

  确定商品产地时生产商品所使用的能源、机械设备和工具的产地不予考虑。

  3、

  从第三国进口到俄联邦领土以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自由海关地区和自由仓库进口的特殊商品的产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六章 关税优惠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令35、36、37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本法令规定的关税的优惠不具备单一性,关税优惠按俄政府决定特别提供

  JJ

  因此,关税优惠可理解为在俄罗斯联邦实现商品贸易优惠政策时,在商品过关时以偿还预先支付税款、免除关税、降低税率、规定进口(出口)特惠商品税率限额的方式,提供的相互或单方的条件。本法令规定的提供优惠方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免税

  以下条件可免税:

  a)用于进行国际间运送货物,行李,旅客以及物质上技术上供给和装备的运输设备,为了避免事故或损坏,在路上,中间站和国外购买的必须的燃料储备和其它物品。

  b)为了保证俄罗斯籍的海洋渔业船支租船运货出口的物质技术上的供给和装备,燃料,储备和其它物品以及进口的海洋渔业产品。

  c)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协议,由具有免税进口此种商品权力的国家,自然人提供的,供国家或个人使用的商品。

  d)俄罗斯货币,外汇(以收藏为目的货币除外),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

  e)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属于国家财产的商品。

  f)作为以消除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影响及补助贫困学生,学龄前儿童,设立医疗机构为目的,人道援助的进出口商品。

  g)作为国家、政府、国防组织的慈善目的的无偿援助,包括提供技术合作的进出口商品。

  h)通过俄联邦海关向第三国过境运输的商品。

  i)根据《俄罗斯海关法》,自然人通过海关不用于生产和其它商业活动的商品。

  j)以实物形式通过俄联邦海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没有事先规定生产和其它商业活动的商品。

  k)为了实现对军人住宅建设的有目的性的社会经济计划(方案),为了组成、建设和维持军人、退役军人和他们家属的职业培训中心,从俄罗斯联邦海关进口的设备,仪器和材料。[page]

  这是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以及国外法律实体根据政府间、国家间协议和俄罗斯联邦委托的行使权力的全权代表机构签订的协议提供的借债、贷款和无偿的贸易帮助形式实现的。(俄罗斯联邦第128号法令,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95年8月7日颁布的1995年第32章第3204条)。

  l)大众传媒编辑部和出版社通过俄罗斯联邦进口和出口的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的期刊和图书制品;大众传媒编辑部,出版社,通讯社,广播电视公司,印刷公司和印刷厂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进口用来生产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大众传媒制品和图书制品的纸、印刷材料、印刷载体、音像载体、技术工程设备。本点规定的优惠,不适用于广告或色情性质的图书、期刊出版物和广告或色情性质的大众媒体制品。(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5年11月25日第185号《俄罗斯联邦法令》第48章第4567条款)

  m)在履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作用时,为了保证俄联邦内务部国家防火办公室和管理机构的工作,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进口的灭火产品。(《俄罗斯联邦法令》第211号,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5年12月27日颁布,1996年,第一章,第4条;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7年2月5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法令》第25号第六章,第709条中第12点包括了第13点。)

  n)根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协议,由外国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抵补货款的设备、机械、机械部件和包含全套设备的材料和全套产品(除去消费物品税)只有在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协议中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关税。(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7年2月5日第25号法令第6章第709条加入第14点)。

  第三十六条

  :税率特惠的提供

  在俄罗斯联邦与外国进行贸易政策的联系时,允许以免除关税,降低税率或制定必要的进口(出口)关税限额的形式对以下商品实行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税率的特别优惠。与俄罗斯联邦共同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的国家或者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协议的国家生产的商品;享有俄罗斯联邦国家优惠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商品,俄罗斯联邦政府应对这些国家进行至少五年一次的周期性的审查。

  第三十七条

  :税率的优待便利的提供

  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上实行贸易政策时,允许以提早归还税款,降低税率和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关税的形式对以下商品实行税率的优惠。在符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定的海关制度的权限内由海关暂时控制的向俄罗斯联邦进口或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商品。

  根据俄罗斯联邦参与签订的政府间协议用来建设在外国的合作投资工程项目的出口商品。在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为了联邦和国家需要的出口商品的范围内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商品。[page]

  作为外国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投资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商品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由俄联邦政府或者全权代表的国家机关签署的关于生产分离的协议或按照俄联邦最高苏维埃制定的程序在回收外国投资时这些企业出口的一些特殊生产的商品。

  第七章 最后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际协议

  如果俄罗斯联邦参与签署的国际协议中有与本法令不同的规定,应按国际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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