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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出口限制的含义、种类及内容

2016-04-1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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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动出口限制又称“自动出口配额制”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自动”出口限制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日纺织品贸易中。“自动”出口限制属于关贸总协定的“灰色区域”。下文主要介绍自动出口限制的含义、种类及内容。

  一、自动出口限制的含义

  自动出口限制又称“自动出口配额制”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五年),某些商品对该国出口的数量或金额的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其目的在于避免因这些商品出口过多而严重损害进口国生产者的利益,招致进口国采取严厉措施限制从该国的进口。

  “自动”出口限制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日纺织品贸易中。到了60、70年代,“自动”出口限制被广泛采用,范围已从纺织、钢铁、小汽车扩大到彩电、电子元件、和船舶等,甚至涉及到一些农产品如奶酪、苹果、肉类等。

  “自动”出口限制属于关贸总协定的“灰色区域”。所谓“灰色区域措施”(GrayAreaMeasures)是指关贸总协定中无明确适用条款,其法律地位不清楚,既不是合法的,也不是非法的贸易限制措施。”自动”出口限制就是利用总协定不明确、不全面性的特点,采取双边的和不透明的隐蔽形式实行贸易限制,以避免总协定的监督。它是一种求助于量的限制措施,具有选择性、双向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二、“自动”出口限制的种类

  “自动”出口限制一般采取两种形式:单方“自动”和“协议自动”。

  1、单方“自动”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到某国的限额,以限制商品的出口。单方“自动”包括:

  1)政府规定配额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或出口许可证才能输出;

  2)出口国的出口厂商和同业公会根据政府的意图规定额度控制出口。单方“自动”形式上是出口国单方的自愿行为,但事实上总是受到进口国警告,或受到进口国的压力,才由出口国作出的。

  2、协议“自动”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国与进口国通过谈判的方式签订“自限协定”(Self-restrictionAgreement)或“有秩序的销售协定”(OrderlyMarketingAgreement)。在协定的有效期内规定某些商品出口配额,出口国则根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ExportVisa),自行限制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监督检查。协议自动限制是“自动”出口限制的主要形式。协议达成的谈判形式有:政府间的双边谈判;政府间的多边谈判;进口国政府与出口企业间的谈判;进出口国家的双边企业谈判。

  三、“自动”出口限制协定的内容

  自动出口协定的内容日趋复杂,各种协定内容不尽相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配额水平(QuotaLevel)。即规定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的限额。通常是以签约前一年的实际出口量为基础,商定协定第一年限额,并确定其它各年度的增长率。

  2、“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分类和细目。早期“自动”限制商品的品种较少,分类较笼统。70年代以来,品种增多,分类也日趋复杂。如1974-77年的日美纺织品协定中,将日输美的棉、化纤、毛三大类纺织品共分成六组243项,按组分别规定各自限额,对组内“特别项目”又规定个别限额。

  3、限额的融通。即各种受限商品的限额相互之间适用的权限与数额问题,主要有两种融通做法:

  1)水平融通。是指同一年度内组与组、项与项之间在一定百分率内的融通使用。这种替换率一般在1-15%之间,有些品种禁止移用。

  2)垂直融通。是指同组同项水平在上下年度间的融通,即在协定中规定留用额和预用额。留用额指当年未用完的配额拨入下年度使用的额度和权限,预用额是指当年配额不足而预先使用下年度的额度的权限。留用额和预用额的规定一般都有一些限制条件。例如,留用额不得超过实际余额,某些项目的留用额只限于同类项目使用,某些特定商品规定较低的留用额,甚至禁止使用留用额;预用额必须在下年度配额中扣除。预用额不得超过5%。

  4、保护条款。指协定规定进口国方面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限制或停止进口某些造成“市场混乱”或使进口国市场厂商受损害的商品。这实际上扩大了进口国限制进口的权限,发达国家在对外签订“自动”限制协定时,都力求订入这项条款。

  四、多边纤维协定

  多边纤维协定也称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下的一项多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定,是世界主要的纺织品出口国与进口国就纺织品的贸易所达成的协议。通过协议由纺织品出口国自动地约束其纺织品的出口,以达到进口国的数量限制。因此,它是一种数量控制措施的体现,却又以出口国“自动”限制的形式出现,它是多边协定配额的典型表现。

  MFA的宗旨是,通过发达国家暂时地限制纺织品进口,或由发展中国家自动地限制其纺织品出口,为发达国家对其国内竞争力遭到削弱的纺织品进行调整提供机会,而作所谓有秩序的销售安排,以免“市场扰乱”,其实质就是发达国家限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进口。

  多种纤维协定于1973年12月由42个国家和地区订立,中国于1984年加入。它的实施,助长了西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在数量限制的约束下,抑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特别是在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的纺织服装往往是其走向国际市场的第一步。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和共同努力下,纺织和服装终于被关贸总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题。最终达成了用10年时间分三阶段逐步实现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到2005年,纺织品贸易结束了长达30多年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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