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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视国外反补贴案

2019-01-12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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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众所周知,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加入WTO的各成员之间通常可以按照WTO的某些规则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临时保障措施等多种贸易救济形式,以求达到维护贸易公平化和自由化的目

  众所周知,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加入WTO的各成员之间通常可以按照WTO的某些规则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临时保障措施等多种贸易救济形式,以求达到维护贸易公平化和自由化的目的。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历来是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贸易救济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也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加拿大法律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不适用反补贴措施,因此在2004年之前加拿大也从未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然而,在加拿大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认定”之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同时,马上开始进行反补贴合并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的先河。2004年4月至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以下简称加拿大CBSA)先后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以及复合地板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这三起案件标志着我国出口产品出现了新的挑战,国外对华贸易摩擦的新热点开始产生。随着加拿大CBSA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最终裁决,裁定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100%地受到了中国政府的补贴;随着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以下简称加拿大CITT)于2005年1月7日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正式翻开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篇章。

  一、经历的回顾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CBSA提起了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北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当时估计的倾销幅度为:中国大陆为180.5%、中国台北为154.5%;估计的补贴率为:中国大陆为68.15%、中国台北为34.5%。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CBSA发布终裁公告,裁定从中国大陆进口的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倾销幅度为3.46%-170%之间,平均倾销幅度为71.95%,补贴额为每公斤1.25元人民币;2005年1月7日,加拿大CITT公布终裁结果,终裁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碳钢螺栓、螺母没有对加拿大的相同产业造成损害,但碳钢螺钉因倾销和补贴对加拿大的相同产业造成了损害,须对碳钢螺钉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其中终裁认定全国规模最大的紧固件制造企业——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的倾销幅度为30.99%,即:加拿大进口商进口晋亿实业生产的碳钢螺钉时必须按照进口货物价值加征倾销幅度为30.99%相应比例的倾销税并加征每公斤1.25元人民币的补贴税。

  加拿大CBSA和加拿大CITT公布终裁结果后,因客户不愿意将螺栓、螺母、螺钉拆开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厂商采购,晋亿实业在加拿大市场的业务拓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先前开发的加拿大客户也因无法承担高额反补贴税而离去。虽然,加拿大还不是晋亿实业的主要国外市场,但今后五年时间的影响,必将使晋亿实业已经开拓的加拿大市场拱手相让。与此同时,令晋亿实业更为担忧的是,当时该公司70%以上的销售收入来自外销业务收入,而外销业务的主要市场在北美。加拿大的这次行动已经给其他国家发出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如美国国会议员在2004年底和2005年初曾多次联名提出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案,即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将采取反补贴措施。后于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正式通过了经修正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主要内容就是:授权美国反补贴法案也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如中国)的进口。[page]

  由于调查期间加拿大CBSA不仅未能直接到中国企业实地调查,而且还以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不完全为由,按照加方掌握的信息来裁定补贴幅度,既不符合加拿大反补贴的调查程序,也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则。为此,晋亿实业一方面据理力争向加拿大CBSA申诉;一方面还直接向国家商务部打报告,强烈要求国家商务部从出口企业以及我国紧固件行业的长远发展出发,以我国政府的名义正式向加拿大有关方面提出交涉,要求加拿大CBSA对我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紧固件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进行再调查。在多方努力下,直到2006年7月17日,加拿大CBSA正式立案对我国出口的部分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再调查,即对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补贴幅度作重新调查。晋亿实业于2006年11月20——24日接受了加拿大CBSA的实地核查。2007年2月3日,加拿大CBSA公布了对我国部分碳钢紧固件再调查结果,我国企业被裁定的倾销幅度为3.94%-170%,补贴量为每公斤0.009-1.25元人民币。其中晋亿实业被裁定每公斤0.60元的反补贴税,综合折算比原终裁结果有大幅度下降,其他未参加应诉企业均维持原定税率。

  二、问题和对策

  从晋亿实业此次应诉加拿大紧固件反倾销反补贴合并案、特别是反补贴案中,我们提出以下几个问题和建议,仅供研讨。

  (一)、加拿大CBSA在此次紧固件反倾销反补贴案的裁定公告中曾指出,由于中国政府在反补贴政府答卷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使加调查机关不能根据答卷信息计算补贴额,因此,在裁定中,加拿大CBSA采用了其他可获得的信息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补贴额。真实的缘由虽然我们无法知晓,但从字里行间可以感觉到,可能与我们企业有关、也可能与地方政府有关。因为,中央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在中国入世时早已公开并作出承诺。但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制定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不可能全部公开并作出承诺。地方政府给企业的奖励和补助,企业不可能不要。尤其作为一个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可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多而且数额也比较大,同时也必须如实列账。如晋亿实业在此次调查期内每年都有数百万元的各种奖励和补助款项,该公司长年聘请国际第一大会计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当年度审计职责,对于报告期内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不仅项目和数额详细列明,而且还需加注来源和依据。如此,遇到国外反补贴调查,翻开审计报告就一目了然。因此,根据这样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如何调整和规范地方政府的各类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就显得格外重要和迫切。[page]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7〕90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调整我国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面达到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这是我国在近几年数次调整相关商品进出口税率基础上,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根据国家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目标: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而是为了控制外贸顺差、缓解国际贸易摩擦。我们理解:所谓的国际贸易摩擦,就我国目前的主要情况是“两反一保”。但我们从加拿大CBSA此次紧固件反补贴案中被查处指控的补贴项目和内容来看,没有看到任何一条涉及到出口退税政策。被加拿大CBSA在紧固件反补贴案中首次指控的补贴项目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八大类:

  1.经济特区鼓励金;

  2.因出口实绩或雇用普通劳动者而被授予的利益;

  3.优惠贷款;

  4.中国政府提供的担保贷款;

  5.所得税优惠、返还和免除,包括:

  (1)减少出口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在企业设立阶段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3)对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返还所得税;

  (4)免除或减少经济特区企业的地方税。

  6.投入产品税费的减少;

  7.土地使用费减少;

  8.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

  被加拿大CBSA在紧固件反补贴再调查案中指控的补贴项目和内容主要有以下53项,详见下表:

  从上可以看出,以上8大类和53项被指控内容中没有任何一条涉及出口退税政策。为什么?

  因为,出口退税政策是WTO规则所允许的、而又是所有成员国普遍实行的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关贸总协定(GATT)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中指出:“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 WTO规则不仅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而且在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明确:“间接税减让表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投入消耗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实行豁免、减免或延期。”由此可见,只要出口退税的金额不超过该产品实际所含间接税的金额,即出现“超额退税”时,出口退税就不属于出口补贴。这是因为,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经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它消除了对出口产品的税收歧视和价格扭曲,还产品以真实的出口成本,体现了非歧视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所以它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并通行的政策措施。[page]

  目前,我国对所有企业的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近几年一般都采用“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其中:免,就是出口产品零税率;抵,就是出口产品购进材料的进项增值税抵减内销产品销项的增值税;退,就是当上述出口产品购进材料的进项增值税抵不完,则企业转入应收补贴科目,等待税务部门有指标时再退还企业。但是,目前我国规定对出口商品增值税的实际退税率大多数在15%以内,尚未完全退足;相反,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特别是从2004年起,出口退税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创汇,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但地方政府各类补贴总额远远弥补不了未抵扣税总额,企业并未因为得到地方政府的补贴而享有价格上的优势。从晋亿实业的情况来看,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未抵扣税总额分别高达到486万元、1706万元、2303万元、3107万元(仅指出口产品购进原辅材料的进项增值税为17%,实际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5%、13%、11%,未退税率为2%、4%、6%),而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该企业享受的地方政府各类奖励和补贴总额分别是236万元、610万元、565万元、434万元。即使如此,根据该企业的实际出口情况,补贴的幅度也不足出口金额的1%。如此,不仅没有充分利用WTO所允许的规则,相反却违反了WTO的规则,在这次遭遇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时成为被指控的内容,被额外加征高达每公斤人民币1.25——0.60元(约为15.13%——31.53%)的反补贴税。

  为此,我们建议:鉴于目前国家规定对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际退税率尚未完全退足而且逐年还在下调退税率;同时,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以及从2004年起,出口退税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规定,我们政府是否可以考虑将所有与出口实绩有关的各类奖励和补贴统一归集在:为弥补出口退税尚未完全退足的名义下面,具体研究制订可操作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是政府,从此次加拿大紧固件反补贴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不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而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它不仅是商务主管部门的事,也是涉及政府其他各相关部门共同有关的事;它不仅针对政府的出口补贴,还针对政府的生产补贴。因此,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有关部门都应该共同关心、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都有责任、有义务携手努力去研究解决应对国外反补贴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应该说,WTO规则并不试图管理一切补贴行为,而只是要规范那些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或者不公平的补贴措施。因此,WTO规则在强调实施补贴不得影响WTO其他成员利益的同时,还承认补贴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故专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具体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为此,我们建议:[page]

  1、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将其与出口有关的、与经济发展有关的、与招商引资有关的、与所得税、增值税有关的各类优惠政策的鼓励重点放在WTO规则所允许的有关方面,如为农业、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转化、环境保护等方面,具体研究制订可操作的各类奖励和补助的管理办法。

  2、在尚未具体研究制订并出台可操作的各类奖励和补助的管理办法之前,是否可以考虑将对企业的各类奖励和补助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改为直接拨付企业相关的行业协会组织,再由行业协会组织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总之,本人认为,尽管调整出口退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外贸顺差过大和缓解国际贸易摩擦,但是,我国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大量存在的不符合WTO规则的鼓励招商引资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样也是造成外贸顺差过大和国际贸易增多的一个原因。因此,无论是从WTO的合规性,还是政策措施实施的实际效果来讲,出口退税政策明显优于禁止性补贴,建议政府在应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和避免国际贸易摩擦的问题上,除运用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外,还应该更多的关注和加强各级地方政府对禁止性补贴的清理和规范,使地方政府各类优惠政策和措施既符合WTO的规则和国际惯例,又真正发挥其鼓励和促进作用,将各级政府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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