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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倾销行政复审

2019-01-1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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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倾销行政复审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性活动。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

  反倾销行政复审是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性活动。行政复审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延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

  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一项进口产品经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

  也就是说,行政复审主要就三个方面内容向主管机关申请要求对原反倾销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第一,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制倾销;

  第二,如果取消或变动税额损害会继续存在还是可以避免;

  第三,对上述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审查。由于这种审查由原主管机关进行,因此这种审查也就称之为行政复审。

  也就是说行政复审也主要针对实施反倾销措施三个构成要件来进行审查,一是关于倾销的变化;二是关于损害的变化;三是关于因果关系变化。不管是倾销发生了变化,还是损害发生了变化,因果关系的变化都有必要对征收反倾销税进行复审,否则对有关利害关系方也是不公平的。

  反倾销行政复审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反倾销行政复审本质上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具有行政复议的一些特征,但反倾销行政复审不等于行政复议。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提起审议的主体不同

  行政复议必须由行政相对方提起,如果没有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依照职权主动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审查的行为,而是一种不告不理的行为。而行政复审既可以由出口商、进口商等利害关系人提起,也可以由进口方的主管机关主动提起。

  2.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活动。反倾销行政复审是随着情况的变化对征收反倾销税的理由进行审议,以保证税负的公正性。

  3.审议的内容不同

  行政复议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而反倾销行政复审既对反倾销措施合法性、正当性进行监督,也因为情势变迁而对即将实施的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4.举证责任不同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方式,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反倾销行政复审除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之外,有关利害关系方也负有举证责任。

  5.期限不同

  对于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而对反倾销措施的行政复审,通常应在决定最终征收反倾销税或达成承诺协议一年后和5年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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