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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口商复审

2013-02-2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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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出口商复审是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一种。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始反倾销调查期(Originalperiodofinvestigation)内并未向调查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由于新出口商在原始反倾销调查中无法与调查...

  新出口商复审是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一种。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涉案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条件比较简单,许多中国新出口企业都基本可以符合。

  通过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可能得到以下一种结果:一是,无税结案或倾销幅度忽略不计;二是,新出口商的身份被否认,适用所在国被课的剩余(最高)反倾销税率;三是,存在倾销,适用较低的单独税率;四是,被接受价格承诺。

  新出口商虽是在原审调查期后才向发起国出口涉案产品,也要被征反倾销最高税率。新出口商的复审为那些在反倾销调查期中没有向发起国出口,但在反倾销调查期后向发起国出口的厂商提供了机会,使其有机会得到单独税率或得到豁免。新出口商复审只需审查申请人的倾销幅度,而不涉及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因为原审调查已确立了损害的存在,这种损害不会因为新增加一个出口商而消失。

  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要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第一、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第二、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不得与出口国中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任何出口商、生产商有关联关系;第三、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向调查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欧盟规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具有不可撤消的必须向欧共体出口重大数量的被调查产品的合同义务时也可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

  与其他形式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相比,新出口商复审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只审查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倾销幅度,而不涉及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第二、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期间,不得对来自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相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主管机关可要求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提交保证金);第三、新出口商复审应在加速的基础上开始和进行。

  WTO“反倾销协议”第9.5条,专门就新出口商复审作了规定。该规定是指导WTO各成员方制定相应国内立法的基本准则,各成员方以此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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