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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主要环节和要素内容

2017-03-0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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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中国企业申请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反倾销各主要环节和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谁有权起诉

  按照反倾销和反条例第叁章第11条的规定,者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下诉申诉人),均可以向中国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2)国内产业的构成

  根据第10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或总生产量占全部国内相似产品生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商。但是,如果国内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其本身就是倾销商品的进口商,国内产品则可指其他的生产商。

  ①国内产业的标准

  其一,中国所有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生产者可以构成国内产业。这一标准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生产者均同意或支持反倾销调查。

  其二,总产量占全国相似产品全部总生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这一标准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

  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大部分应当指,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②应予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的国内生产者

  在判断国内产业的构成时,那些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生产者可以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③地区产业

  根据WTO(反倾销守则)第4条的规定,在例外情况下,一成员国的地域范围就生产而言,可以分成两个或多个竞争市场,每一市场内的生产者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构成地区产业或独立市场的条件是:

  其一,如国内某一区域内的相似产品的生产商在该区域内销售其全部或几乎全部的相似产品;

  其二,而且该区域内的需求未在很大程度上由其它区域的供应商予以供给。

  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关于地区产业或独立市场的规定。

  (3)何谓相似产品

  相似产品(likeproduets)是指与被控倾销的产品同样的产品(identicalProducts),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似,如无此种产品,则指与被控倾销产品的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即虽然在所有方面与被控倾销产品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性的其他产品。

  申请反倾销调查的重要一点是确定相似产品的概念和范围。这一概念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内产业及被调查公司范围的确定。

  通常划分和判断相似产品,要看以下内容,如产品的一般物理特征、最终买主的期望、产品流动的贸易渠道、广告和陈列的方式及产品的最终用途等。

  (4)申诉书应包括的内容

  ①申述材料

  其一,申诉人应委托代理人提出反倾销申诉。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在中国合法登记注册,而且对反倾销业务较为熟悉,对国家的经济贸易政策较为了解。代理人一般应为中国注册律师。

  其二,在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或产值中,申诉人应占相当的部分。应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说明申诉人所占的份额。

  其叁,所有的申诉文件,包括申诉书和附件,均应以中文作出。

  其四,提出申诉的文件均应以书面印刷体的形式作出,要求至少一式五份。

  其五,将申诉书邮寄或直接送达受理部门,即外经贸部条法司和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

  ②利害关系方的情况

  其一,申诉人及申诉人所代表的我国国内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每个生产厂商在申诉前3年每年相似产品的产量与产值、所占中国国内销售市场的份额。

  其二,申诉人代理人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申诉人或其代表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厂商对代理人的授权证书。

  其叁,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厂商、出口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被控倾销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或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每一个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该产品者的名单。

  ③被控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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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于自己之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保持的意识或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及罪过两个因素: 1.犯罪的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欲通过犯罪行为以达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意识。某种故意犯罪,刑法分则条文中特别载明了应具备之犯罪目的。 2.罪过:又可区分为两种形式,一为故意,二为过失。 (1)故意: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失:有可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以下二个特征:其一是行为人有预见之义务同时具有预见的能力。综合行为人当时之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主观条件而定。其二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即对结果之发生没有认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虽已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此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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