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该协定明确禁止了第三国替代价值在计算倾销幅度时的使用,并且否定了归零法在计算倾销幅度时的使用。
二、提高立案标准
(一)立案前强制磋商
在进入立案程序前缔约双方的磋商为强制程序,以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从实质上提高了立案标准。
(二)复审终止后的谨慎审查
协定明确规定如果就同一产品12个月前曾经复审终止实施反倾销措施,则就此产品的反倾销立案申请应予谨慎审查。
三、强化沟通
协定在立案、价格承诺等程序中明确规定了书面形式、会面机会等方式,这些规定强化了双方在调查过程中的沟通。
四、新出口商复审低于微量不征税
协定规定在新出口商复审中,如根据《反倾销协定》第9.5条单独确定的倾销幅度低于2%,则不应征收反倾销税。
五、设立贸易救济委员会
依据协定规定,双方成立贸易救济委员会专门负责协定中关于贸易救济的规定的实施。贸易救济委员会由双方负责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机构的适当级别代表组成。
据世界贸易组织官方数据统计,自1995年至2014年6月,中国共发起215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有32起涉及韩国,占中国所有反倾销调查的14.88%;韩国共发起125起反倾销调查,其中25起涉及中国,占韩国所有反倾销调查的20%。双方没有就对方发起过反补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