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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规定

2014-04-2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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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中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

  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中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据此,国务院于1997年3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规定。同年12月,我国对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的新闻纸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为我国加入WTO后,更好地行使WTO成员权利,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创造了条件。

  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27起(其中2002、2003年两年间立案15起,占总数的56%),保障措施调查1起。对反倾销调查已作出肯定性终裁18起,无损害裁定2起,终止调查1起,正在进行调查的案件6起。在18起已作出肯定性终裁的案件中,已有到期复审案件1起,年度复审案件1起。对保障措施调查做出了五类钢铁产品使中国产业严重受损的终裁决定。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外贸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外贸易救济制度,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修订后的《外贸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三项《条例》均已经修订后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由此,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内容更加明了具体,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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