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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范本

2018-04-2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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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离婚的夫妻,子女的抚养权决定是最大的问题,通常法律会根据不同情况,把抚养权判给更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在判决下达以后,会有一份法院判决书,那么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421民初23号

  原告:杨XX,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XX县东方花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XX,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XX县国税局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县职教中心退休教师,住XX县XX镇13委。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着离婚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因双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孩子归原告抚养。2016年12月19日在原告接孩子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把原告打伤,故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

  王XX辩称,由于原告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所以孩子和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杨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25日经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王XX杨XX归杨XX抚养,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

  本院认为,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在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杨XX主张婚生女王梓杨凡归其抚养,被告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婚生女王XX杨XX归原告杨XX抚养,王X从2016年12月1日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XX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XX

  以上就是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范本的相关内容,对于离婚夫妻,如果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有明确合法的约定,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如果不依照约定去执行,就相当于违反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申诉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大家就这方面遇到问题,可以通过找法网来寻找相关律师为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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