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的民事案件而言,原告当事人在选择法院起诉时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一、管辖确定规则解析:
1、原告就被告。
这是关于管辖权确定的一种原则,意思就是原告如果要起诉被告,那么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去起诉。住所地法院也可以成为户籍所在地法院,是户口薄上登记的地方。
2、原告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这里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财产和赔偿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执行被告当事人的财产,选在被告当事人的住所地就比较方便法院去执行。
例如,小李是江苏南京人,欠了4万块钱一直不还,原告当事人想要起诉小李还钱,那么此时应当到小李的户籍所在地即江苏南京的某区法院去起诉。
3、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住所地,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
例如,小汪的户籍是安徽宿州,因外出打工,常年居住在广东广州,那么安徽宿州就是小汪的户籍住所地,而广东广州就是小汪的经常居住地。如果想要起诉小汪,那么应当到广州的区人民法院去起诉。
二、特殊管辖规则: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童童是未成年人,如果对童童的指定监护人不服的,那么需要到童童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找法网小编最后提醒:
发生纠纷时,大家只需记住“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可,在理解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记忆。之所地会有上述原则的例外存在,是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考量和维护的一种结果,更加有利于执行案件的判决结果,真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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