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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起诉前夫怠于探望孩子

2015-08-11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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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证未成年子女“被探望权”需要更完备法律支撑,既要明确权利主体,尊重孩子意愿,更要注重司法运用,改变未成年子女在法律关系中的被动地位,赋予其维权乃至诉讼的机制渠道,由调解机构、法院等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父母采取提醒、告诫直至相应处罚。

  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探视孩子,另一方是否能让其强制探视?最近,广州从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前妻要求前夫定期探望孩子,法官解释目前法律没法对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

  2005年,27岁的阿明(化名)、25岁的阿红(化名)结婚,2008年生下女儿小珠(化名)。此后,阿明、阿红经常因琐事争吵,激烈程度已经严重影响双方各自工作、生活。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小珠与父亲阿明一起生活,阿红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且可以每两周探望一次。

  小珠跟随父亲阿明生活三年之后,阿明的母亲病重,前后8次住院,花费近20万元。阿明认为自己从经济上、精神上无法尽全力照顾女儿,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经法院调解,2012年开始,小珠由母亲阿红抚养,阿明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每两周可探望一次。

  随着小珠上学及生活开支不断加大,阿红认为阿明怠于行使探望权,2012年至2015年三年多时间只探望女儿两次,一次是在医院与她商量是否为女儿的眼睛做激光手术,一次是在商场陪女儿逛了两小时书店。阿红认为,阿明的冷漠、疏远不利于女儿小珠的健康成长。今年5月,阿红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广州从化法院,要求阿明每年需增加支付抚养费,并且定期对小珠进行探视,充分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状况。

  阿明答辩称,他本来是想探望女儿小珠,但双方经常因为探视产生更激烈矛盾,反而更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从化法院的法官向阿红阐释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阿红最终撤回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根据目前法律,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但《婚姻法》规定,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均应当承担起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探望”是否应作为离异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点评

  单亲孩子被探望权需法律保障

  南京一女孩在小学时父母离异,之后两年父亲没看望她一次,女孩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周定期看望自己。最终,南京鼓楼法院判决其父每年要与女儿见面四次。此次判决等于在司法实践上明确探望子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给同类案提供可参照借鉴的判例。

  但是,类似案件判定之后,执行过程往往面临系列现实障碍。如果做不到定期探望,法院难以进行强制性约束。按广州中院法官说法,此类案件判决有一半执行不了。

  保证未成年子女“被探望权”需要更完备法律支撑,既要明确权利主体,尊重孩子意愿,更要注重司法运用,改变未成年子女在法律关系中的被动地位,赋予其维权乃至诉讼的机制渠道,由调解机构、法院等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父母采取提醒、告诫直至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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