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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拒生二胎,丈夫可以以侵犯生育权请求离婚吗?

2015-10-13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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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十天后,市民顾某向闵行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与妻子王某离婚,原因是他们虽然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但妻子不愿生育二胎。

  近日,闵行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认为这对夫妻双方均应慎重考虑是否生育二胎,不应让对该问题的不同看法影响夫妻感情与家庭和睦,最终未准予双方离婚。

  截至目前,上海已经累计批准超过1730对单独夫妻生育两孩。

  妻照顾女儿无力生二胎

  顾某与王某2002年相识相知并在2003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儿小顾出生。之后,小顾读小学。因为学校离女方娘家近,为了上学方便,小顾常住外婆家,王某帮忙照顾。

  2013年初,顾某提出想要二胎,称家里老人也有这个想法,王某口头答应,但为了照顾小顾学习,王某依然常常住在娘家,二胎之事越拖越久。为此双方冷战吵闹产生嫌隙,小顾学习也受到影响。

  2014年3月10日,在单独两孩新政施行十日后,顾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顾某认为两孩新政鼓励生养二胎,己方夫妻完全符合单独两孩的条件,男方和男方父母都希望生育二胎,但妻子王某却出尔反尔,不尊重老人,双方多次商量均无结果,现在已经无法沟通,长期的分居也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所以要求与王某离婚,女儿小顾由自己抚养。

  在法院组织的多次调解谈话中,妻子王某有一肚子苦水。从女儿上学起,自己为了照顾女儿倾尽全力,为方便女儿衣食住行,自己常常住在娘家,是因为照顾孩子没有精力再养二胎了,绝对没有不尊重顾某父母的意思,辜负了顾某的期盼自己也感到抱歉,但一切也是为了孩子,孩子同样也需要父爱。

  家庭和睦与二胎的平衡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作为法院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

  本案中,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因是否生育二胎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为此争执不断并导致分居,原告顾某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为,双方既然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选择登记结婚,就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婚姻、家庭等关系。矛盾出现时,双方应检视并改正自身的不足,并对对方存有包容之心,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完整。

  表面上,顾某夫妻双方之间出现矛盾,但顾某希望生育二胎实质是为家庭亲近和睦,王某不希望生育二胎是为家中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双方本质无异,都是对家庭美好生活的向往,矛盾系由于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在所难免。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双方应慎重考虑是否生育二胎,不应让对该问题的不同看法影响夫妻感情,双方更应考虑十多年的感情基础以及女儿的健康成长对于完整家庭的需要。

  根据现有情况,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尊重妻子生育权

  该案事实上涉及男性生育权的问题。法律界就曾讨论过该问题,但最终认为生育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女性意愿。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简单地说,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此,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基础。另外,若夫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是否判决离婚,仍然要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不能仅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判决离婚。

  从生理特点上来看,怀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并承受更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比如妊娠反应大、宫外孕、难产等等,还有精神上的。因此,在国际上,女性生育权优先也是多数国家立法比较普遍的做法,比如英国、加拿大都有相关立法。英国甚至有专门的《堕胎法》,其中就明确了丈夫不拥有被咨询权,也就是说妻子如果选择堕胎,可以不咨询丈夫,更别提需要得到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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