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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双方争孩子抚养权

2015-09-14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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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和王某结婚4年后协议离婚。面对可爱的儿子,两人都不愿放手,他们都想让孩子在自己的呵护下成长。由于张某突然将不满4岁的儿子从王某的母亲处带走,王某为争孩子的抚养权将张某告上法庭。

  海南二中院结合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以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二审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王某。

  夫妻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

  2009年8月6日,帅气的张某穿着一身西装牵着身穿一袭婚纱的王某迈入婚姻的殿堂。2011年3月25日,他们爱情的结晶张某某出生。但是,好景不长,2013年11月28日,张某和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他们之前是在浙江省海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是在同一个地点,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抚养权归男方,儿子暂时随同女方生活,最迟到上学前,上学后儿子随同男方生活,抚养权归男方。孩子随同女方生活期间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生活费等)由女方负责,在此期间男方应于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或等同价值的生活必需品,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孩子随同男方生活期间,女方应于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或等同价值的生活必需品。在协议中,两人还特别约定,男方及女方各自抚养孩子期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或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但要提前通知对方,且明确期限。任何一方对孩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及对其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男子从前岳母处带走孩子引起纷争

  “孩子被张某带走了。”2014年5月20日22时许,王某接到母亲打来的电话,她母亲说张某私自将不满4岁的儿子带走了。王某心里十分着急,立即让母亲报警。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接到王某母亲的报警后,通过向周围群众以及王某母亲的询问,结合周围监控视频的画面,最终了解到张某的住处。随后,民警和王某一起来到张某住宿的宾馆进行处理,但王某和张某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张某将孩子张某某带到辽宁省锦州市。

  看着儿子被张某带走,王某又气又恨。王某拿出之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告诉记者,张某强行把孩子带到辽宁省,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王某说,当时孩子还不满4岁,之前孩子一直和她生活在一起,而张某只是给过一次抚养费1500元。被逼无奈的王某只好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王某说,她起诉的目的很简单,首先让张某把孩子归还给她,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7500元。在该案一审庭审中,王某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将抚养费变更为33000元。

  二审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昌江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纠纷。王某与张某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在随后的生活中,王某和张某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孩子张某某现未满4岁,且自出生后即随同王某及王某的母亲生活,跟王某有较深的感情,为有利于男孩张某某健康成长,法院对王某要求变更孩子张某某抚养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昌江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变更王某与张某共同生育的男孩张某某的抚养权归王某;二、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男孩张某某交给王某抚养;三、张某应于2015年1月起,每个月向王某支付男孩张某某的抚养费1500元,至男孩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张某很不甘心。张某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上诉称,他到王某母亲处带走孩子张某某事出有因,不会给孩子身体和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反而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有利。张某称,当时他在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到王某母亲处接孩子回辽宁老家过年,但他到达浙江省海盐县后没有看到孩子,而且王某也不知道孩子的下落。“那天晚上,我看到孩子那么晚才回家,感觉非常心疼。”张某说,他在王某母亲住处看到孩子很晚才回家,一时心急就想把孩子带回辽宁老家抚养。

  海南二中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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