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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争夺抚养权“寸步不让” 法院判决双方轮流养

2015-07-3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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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闹离婚,都很爱孩子,抚养条件都很好,都对抚养权“寸步不让”。

  这种情况下,宝宝应该判给谁?近日,海沧区一对夫妻的抚养权争夺出现“平局”结果,海沧法院家事法庭判决让双方轮流抚养。

  法官说,在今后的抚养权争夺战中,条件相近的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将成为新趋势。

  感情破裂夫妻俩闹上法庭

  他比她大四岁,两人是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相恋的。2001年底,二人登记结婚,当时,她25岁,他29岁。结婚三年后,他们生下了儿子小宝(化名)。

  这些年,夫妻二人“战争不断”,二人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七年前,他们夫妻二人就开始分房而居。分居之后,争吵并没有停止,他们双方又因为对孩子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不同,经常争吵,甚至当着孩子的面发生剧烈争吵。

  小宝出生后,一直跟随父母共同在海沧区生活,现在已经读小学四年级了。小宝说,有一次爸爸妈妈当着他的面大吵,他一直哭喊“不要吵了”,但是,爸爸妈妈的吵架仍然停不下来。

  如今,婚姻走到尽头,双方都说“这日子没法过了”。但是,孩子由谁抚养,成为最大争议焦点。

  在这起离婚官司中,妻子晓某(化名)是原告,她起诉说,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由于儿子的生活学习一直由她照顾,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儿子小宝判给她抚养。

  争夺儿子都说对方养不好

  “离婚可以,但儿子应该归我!”针对妻子的诉讼请求,丈夫答辩说,他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他更加爱孩子,也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环境,因此,孩子不应当判给妈妈。“她还曾经用粗暴方式教育孩子!”丈夫还说,他大学本科毕业,能辅导儿子的学习,而妻子对孩子的教育存在暴力管教不当等,因此,儿子由他抚养更合适。

  然而,孩子妈妈却反驳说,事实上,她更爱孩子,而丈夫对孩子过于严厉,经常逼孩子学习,都不让孩子好好休息。

  据了解,晓某在海沧区一家工厂上班,每月收入约4000元。而孩子的爸爸则是一家公司的白领,每月收入约7000元。

  庭审之后,法官征求了孩子本人的意见。10岁的小宝说,他更愿意和爸爸共同生活。随后,法院还委托家事调查员上门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调查了解到,这对夫妻分居后,主要是妈妈照顾小宝的生活。因此,家事调查员作出了倾向于妈妈的考察报告,认为“由妈妈抚养孩子较合适”。

  法院判决孩子轮流来抚养

  近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支持离婚诉求。

  针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孩子目前刚满十周岁,心智尚不成熟,日常生活上尚需成年人照料,妈妈具有照料孩子生活上的优势。但是,妈妈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应该改进,应摒弃粗暴的教育方式,更有耐心、更加理智。而爸爸在学习上对孩子要求严格虽好,但也应该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保障其足够的休息,方能利于次日的生活和学习。总体上,原、被告双方均应在孩子的教育抚养方面更多地学习和提高。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均在厦门工作生活的情况,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认定在上学期间应由妈妈抚养,而在寒暑假由爸爸抚养。如此,原、被告双方可扬长避短,共同抚养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

  关于抚养费,根据双方收入情况,法院认为,妈妈抚养孩子期间,爸爸每月应支付1000元抚养费。而在寒暑假期间,爸爸抚养孩子,妈妈也要按收入的20%支付抚养费,即每月800元。

  法官说法

  孩子利益最大化

  主审法官说,本案主要是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思考和判决的。父母对于孩子的爱,都是无私并甘愿付出的。本案中,他们夫妻二人的抚养条件相差不大。最终,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孩子充分享受到父爱和母爱,法院经过再三权衡,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判决:轮流抚养。

  法官指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轮流抚养,有利于孩子与双方建立较好的亲子关系,这样孩子既可以享受到母爱,也能感受到父爱,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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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双方争夺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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