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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判决女孩随生母生活

2015-07-10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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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小俊(化名)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去世后,其继母因为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询问过小俊的意思后,判决其随生母生活。7月3日,媒体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父母离异

  女儿随父亲生活

  2002年,23岁的武川姑娘刘某某与同村的油漆工郝某结了婚,第二年有了女儿小俊。之后的几年里,郝某外出到呼和浩特、包头等地打工,后来和朋友合伙开起了装修公司,生意做得不错。刘某某则一直待在老家,照顾公婆和小俊的生活起居。

  因为聚少离多,郝某和刘某某的感情渐渐发生了变化,一年中见不了几次面,还总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09年5月,两人决定离婚,当时小俊6岁。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小俊由父亲郝某抚养。因为刘某某没有经济来源,郝某没有跟她要过女儿的抚养费,小俊的一切开销几乎都是郝某一人承担。

  父亲去世

  继母希望小俊随生母生活

  离婚后,女儿到了上小学的年龄,郝某带着小俊来到呼和浩特生活,刘某某则一直在农村老家。每年假期小俊回爷爷奶奶家时,会和刘某某待上几天。

  2013年1月,郝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呼和浩特打工的山西姑娘贾某某。经过几个月的相处,郝某觉得贾某某性格开朗大方,对人热情,待小俊也很好。2013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郝某和贾某某的感情很好,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很平静。

  2014年11月24日,郝某酒后突发脑溢血,没有留下一句话就去世了。处理完郝某的后事,在家人的劝说下,贾某某开始认真考虑起小俊的问题来。大家一致认为小俊应该交给其生母抚养。2014年底,贾某某找到了刘某某,希望将原本属于郝某的抚养权变更到刘某某名下,让小俊随其生活。可刘某某没有答应。原来,刘某某已于2012年底再婚,且与丈夫育有一子,家里靠务农为生,条件不好,她怕丈夫不能接受小俊。

  法院判决

  小俊随生母生活

  关于变更小俊抚养权的问题,贾某某多次找刘某某谈过,可是都被拒绝了。2015年5月28日,贾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俊的抚养权,让其随生母刘某某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贾某某作为小俊的继母,与小俊之间虽然也存在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但相关法律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结束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仍应由孩子的生父母抚养。同时,法官询问小俊的意见,她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刘某某生活。

  综上,法院于6月27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贾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小俊跟随其生母刘某某生活。至于小俊从父亲郝某那里继承的遗产,由刘某某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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