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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抚养权归属孰优孰劣

2015-05-11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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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据报道,2013年我国有350万对夫妻选择了离婚。350万个家庭面临着解体问题,对于这些家庭而言,一场财产权或抚养权的战役无疑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才能确保己方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男女双方,又可以拿起怎样的法律武器取得战役的胜利呢?

  一、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相关案例

  哺乳期内女方离家出走,法院判决子女随父共同生活

  原告:张某(女方)、被告:黄某(男方)2008年9月,原被告通过某婚恋网相识,同年11月举行了婚礼并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婚生一女黄某某,09年12月3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后回娘家居住,被告也并未叫原告回家,黄某某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居住,期间抚养费用均由被告及其父母承担。后双方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黄某某诉父共同生活。

  文律师评析:司法实践中,面对“争养”和“推养”的问题,法律通常是以子女成长最大利益作为优先考量。所谓“民以食为天”对于哺乳期的婴幼儿而言,母乳喂养无疑是更有利于婴幼儿身体健康成长。若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男方强行带走孩子,显然对于孩子的喂养和成长会造成影响,因此法律更倾向于哺乳期内的抚养权以女方抚养为原则。

  但是,该规定并非“尚方宝剑”,男方也并非毫无还手之力,现实生活中,许多孩子是不用母乳喂养的,或者女方确实是不适合抚养孩子,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场离婚纠纷,有时就是一场“争子战役”。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若一方准备以对簿公堂的方式解决抚养权问题,其就必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搜集对己方有利,对方不利的证据,一战定乾坤。

  本案中,女方因生活琐事而弃女不顾,离家出走,其行为直接导致尚在哺乳期的女儿无法正常接受母乳喂养,未尽到母亲的应有的抚养义务,目前女儿正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母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母生活,但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随父生活。故由被告抚养更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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