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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生下龙凤胎 离婚后索要抚养权

2019-11-1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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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年初春的一天晚上,在酒吧工作的柳平遇到了来喝酒的年轻人范利(化名)。当年33岁的范利大学毕业后就分配到江油市一家单位工作,刚刚经历了一次失败的婚姻。此后,范利

  2003年初春的一天晚上,在酒吧工作的柳平遇到了来喝酒的年轻人范利(化名)。当年33岁的范利大学毕业后就分配到江油市一家单位工作,刚刚经历了一次失败的婚姻。

  此后,范利只要一有闲暇就往那家酒吧里跑,很快,范利和柳平的关系有了实质性的进展,2003年8月1日,他俩登记结婚了。

  婚后,柳平发现范利不但大男子思想严重,而且还是个拜金主义者,两人常常发生争执,感情越来越淡。

  2004年初春的一天,柳平迎来自己32岁的生日。那晚,柳平在家里做了一桌菜等着范利回来,可范利却迟迟不归,柳平打他的手机,却被告知该用户已关机。柳平愤怒了,独自来到酒吧买醉,一杯接一杯地喝着闷酒。这时,一名年轻的男子向她走来,端起酒杯说:“美女有心事啊,不如聊聊吧!”蒙眬中,喝醉的柳平肆意放纵着自己,轻佻地对他说:“好呀!”男子很快就扶着酒醉的柳平离开了酒吧……第二天天快亮时,柳平醒来发现自己赤裸躺在宾馆的床上,旁边睡着的是昨晚陪她喝酒的男人。

  柳平心急火燎地穿好衣服,一路小跑着回家。打开门一看,床上空无一人,范利竟然也是通宵未归。

  两个月后,柳平怀孕了,她算了算,觉得很可能是那次一夜情怀上的。柳平急了,便到医院准备做人工流产。可医生却告诉她,她的身体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以前患有多种妇科病,所以最好不要做流产手术,否则有可能引起不孕。犹豫再三,柳平想,反正她和范利的感情并不好,倒不如留下这个孩子陪伴自己。

  2004年12月2日,柳平在江油市的一家大医院里生下一对龙凤胎儿女,在柳平的一再要求下,儿子随妈妈姓,叫柳强强,女儿随爸爸姓,叫范娜娜。生下孩子后,家里的开销日益增加,可范利却还是像以前那样,不愿意把钱交给柳平。夫妻俩的感情再度恶化。

  到了2005年初冬,两人的夫妻情似乎也进入了冬天。失望的柳平对范利提出了离婚,她说:“这屋里的一切,除了这两个孩子我带走,别的我都可以不要。”范利却说:“娜娜你带走,我没意见,但强强是我老范家的,必须留下。”为了尽早从婚姻的苦海中解脱出来,柳平答应了范利的条件。

  2005年12月29日,在江油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范利和柳平达成离婚协议,强强归范利抚养,娜娜归柳平抚养。

  离开了范家,柳平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儿子强强。离婚后,范利把强强托给了他母亲照顾。而每次看着活泼的女儿,柳平总会想到儿子。

  2006年初秋的一个傍晚,柳平意外得知,强强生病了,范利没及时送到医院治疗,拖成了肺炎。柳平赶到范家,把强强送到医院后又给范利打电话,范利说他正忙着,一会儿就来,但是直到当晚10时许,范利仍没回来,快到11时了,不仅人没回来,电话也没打一个来。柳平抱起儿子就回到了自己的家。[page]

  第二天中午,范利才匆匆赶来,说自己昨晚和朋友应酬没能及时赶到。柳平的心凉透了。她决定无论如何也要要回自己对强强的抚养权。可是,柳平咨询律师后得知,范利有经济收入,有生活能力,他们又是生的一双儿女,如果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范利对儿子的虐待,是很难要回抚养权的。律师的话让柳平觉得希望渺茫,可一看到儿子那瘦小的脸庞,她思索再三,作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

  2006年11月13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柳平要求变更强强抚养权一案。如柳平所料,范利坚决不同意变更儿子的抚养权,他在法庭上不仅全盘否认自己对儿子不好的说法,还一再强调自己是如何关心孩子。眼看胜诉无望,柳平突然颤抖着用低沉的声音说道:“我另外还有一个理由觉得儿子应该由我抚养,因为,柳强强并不是范利的亲生儿子!”此言一出,震惊四座,人们一片哗然。

  2006年11月29日,四川华西医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范利不能提供柳强强和范娜娜必需的遗传基因。江油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范利不是柳强强、范娜娜的亲生父亲。2006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柳强强变更为柳平抚养。

  变更协议达成后,范利感觉受了莫大侮辱。2006年12月28日,他以精神损害赔偿为由,将柳平和柳强强、范娜娜起诉到江油市法院。他在诉状中称柳平给他造成了重大精神伤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柳平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要求柳平和柳强强、范娜娜返还原告支付的抚养费9100元及生育手术费2679.08元;要求柳平返还原告支付给柳平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柳平在与范利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之原则,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受孕后生下龙凤胎,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被告柳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婚生子女柳强强、范娜娜并支付了柳平生育费,作为柳强强、范娜娜的母亲,柳平应当酌情予以返还。原告有关经济补偿金1500元的返还请求,不属于应当返还内容,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柳平在2007年3月31日前,赔偿原告范利精神抚慰金5000元;返还原告支付的生育费和部分生活费3000元,合计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合计2080元,由被告柳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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