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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不给婴儿抚养费 法院判决:父母没离婚,妈妈分担一半

2015-07-10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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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明确了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按时给付子女抚养费,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但夫妻俩没有离婚时,一方不给付抚养费,子女能否起诉?7月6日,成都市彭州法院公布了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审理结果,案件中的母亲回娘家一住就是大半年,7个月大的婴儿为讨要抚养费,将母亲告上法院,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2014年4月底,刚到法定婚龄的梁女士与同村的付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为家庭经济问题时常发生争执,夫妻感情渐渐产生裂缝。2014年8月初,梁女士住进彭州市人民医院分娩,生下儿子付某某。在此期间,梁女士和付先生及双方家人再次为分娩以及小孩的抚养费等问题争执不下。同年8月13日上午,梁女士独自离开医院回了娘家,付先生只好将儿子带回家抚养。

  今年3月初,梁女士收到一张传票,原来是付先生以儿子的名义将她告到法院。付先生称,在半年时间内,自己独自抚养孩子,其间多次恳求梁女士回家共同抚养孩子,但是梁女士认为付先生态度不真诚,拒绝抚养孩子及支付抚养费。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梁女士承担孩子出生后已产生抚养费的一半。

  庭审过程中,梁女士辩称自己曾多次主动去付先生家看望孩子,但付先生及家人阻挠自己见孩子,导致自己想尽抚养义务而不能,但梁女士对自己所陈述的事情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付先生独自抚养期间支出抚养费用共计21104.48元,由梁女士依法承担二分之一的份额,即分担抚养费10552.24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明确了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在上述案例中,彭州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构成免除抚养义务的条件,梁女士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对梁女士的辩解意见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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