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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遇车祸死亡 失踪孩子获赔抚养费

2015-05-1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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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我们更应该相信被拐卖的孩子可以,也会很快被寻回;如果我们本身对此抱着绝望的态度,无疑是对法治的一种不信任,亦是整个国家公权力的不信任。

  2010年7月21日下午5时许,在广昌县城新街经营服装生意的刘某某、李某某夫妇只顾招呼顾客,忘记在店外玩耍仅4岁的儿子小嘟嘟,等顾客少了才发现找不到小嘟嘟了,报警后被公安机关登记为失踪儿童,且户籍未被注销。

  祸不单行,4年后,2014年10月18日,刘某某在去往福建寻子的路上不料发生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不负任何责任,肇事方负全责,且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刘某某妻子李某某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及小嘟嘟的抚养费等共计60余万元。

  保险公司对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的赔付无异议,但不愿赔付小嘟嘟的抚养费,保险公司认为小嘟嘟失踪之日起已满4年,应视为已经死亡,且刘某某生前亦未对小嘟嘟承担扶养义务,客观上亦未支付任何扶养费用,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小嘟嘟的抚养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扶养人被他人拐卖系不常见的事实状态,该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导致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抚养关系灭失。即扶养人的扶养义务非因拐卖而磨灭,其负担的抚养义务因被扶养人主体资格未消失而仍然存续。

  本案中,虽然在发生事故时,被扶养人小嘟嘟下落不明,但利害关系人并未申请宣告小嘟嘟死亡;因小嘟嘟户口未被注销,作为民事赔偿权利主体的资格仍未依法被剥夺;加之,小嘟嘟下落不明仅是一种待定状态,其下落不明并不直接导致作为父亲的刘某某与小嘟嘟双方之间扶养关系的灭失。故本案中,被扶养人小嘟嘟抚养费仍应获得支持。

  从法之公平的角度而言,亦应对小嘟嘟母亲的主张予以支持。试想,若被扶养人小嘟嘟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即被寻回,作为被扶养人小嘟嘟的权利如何再行主张?其实,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我们更应该相信被拐卖的孩子可以,也会很快被寻回;如果我们本身对此抱着绝望的态度,无疑是对法治的一种不信任,亦是整个国家公权力的不信任。据此,被扶养人小嘟嘟的抚养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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